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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工作总结六篇

发表时间:2023-12-28

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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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篇1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切实落实各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全力提升县域发展服务环境。按照会议安排,下面结合人社实际,我就全面做好职能领域营商环境工作做如下表态发言:

一、强化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及时传达新近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会议精神,组织系统干部持续对各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行学习,全面把握好改革重点和改革方向,明确改革服务事项,不断增强和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职能任务,及时研究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举措投入,全力做好人社各项服务工作

围绕职能职责,突出抓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各项利企惠民政策落实和服务能力提升工作。一是切实抓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精准对接园区企业,大力组织开展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缓补”政策宣讲解读活动,主动开展一线接洽支持服务,着力降低企业运行负担,积极促进投资县域企业能够正常运转。二是积极落实好人社服务快办行动工作要求。对照“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要求,强力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细化落实责任单位,梳理分解业务服务事项清单,着力精简优化各项业务办理环节程序,积极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全面加快人社“一网通办”工作进程。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的对接联系,落实政务人员,积极主动发挥好县政务分中心的服务作用,及时认真办理各项转交业务。按照全市人社系统的部署要求,加快整合现有业务网络,大力宣传推行“宝鸡养老”、“陕西养老”手机APP程序,不断提高“网上办、掌上办”工作服务质量。四是积极开展好为民服务活动。通过人社服务公众微信等网络平台和组织线下招聘服务,积极宣传好就业见习、失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等惠民政策,及时发布岗位信息,有序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活动,积极落实好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十大行动举措,确保支持企业及群众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三、狠抓作风建设,优化服务质量,积极为县域发展环境贡献人社力量

好的环境需要好的作风,我们人社系统始终将为民服务、提高效能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不断加强系统干部作风建设,持续加大对干部服务态度“生冷硬”和服务效能“推脱绕”等问题的检查通报,结合“以案促改”工作和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下力气整治服务效能低、服务态度差等作风问题,着力通过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确保全县人社领域工作服务环境清廉清正、受理业务高效快办,为全县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积极贡献人社力量。

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篇2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12月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共三十九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 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

(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

(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

(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

(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

(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

(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省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优化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检查,会同省工商联等选择不同所有制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机关在每年十二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采取罚款等手段依法处罚,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改进执行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适时成立督查组,对下级人民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执行案款、办理重点督办案件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全面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问责。

第三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实行问责、追责。

第三十二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民心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投诉、举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办案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与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并能够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追究责任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申诉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月1日起施行。

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篇3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政许可决定、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随意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将行使的行政职权及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办结时限、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投资限制、技术性审查、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指定。

鼓励支持推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事项网上办理和预审咨询服务建设,将有关联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签约项目跟踪落实服务机制,建立重大落地项目巡访服务机制,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作出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不能落实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对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法给予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收费。

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篇4

各位领导,同志们:

接下来开始会议,星期六召开澜沧县商业环境建设境建设指导小组2020年第三次联合会议,我县2019年商业环境评价排名全市倒数第一,今年上半年排名全市倒数第二,两次被列入黑名单,春高副书记和我共同要求,15家领导机构也围绕指标问题、执行情况、困难等方面发言。为了进一步压实责任,今天我们将召开优化商业环境的注意会议。

今天的会议有四个议程:一是向县市场局、县住宅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局五个机构发表声明,各指标领导机构发表补充声明。二是要求县委监察室、县人民政府监察室、县委宣传部以各自的工作为中心发言三是要求县纪委、县监察委员会副书记李剑同志做工作风格要求四是我的工作要求。

接下来,按顺序进行

第一个议程:

1.请县市场局发言,县住建局准备

2.请县住房建设局发言,县自然资源局准备

3.请县自然资源局发言,县税务局准备

4.请县税务局发言,县供电局准备

5.请县供电局发言。

请其他指标领导部门补充发言(随机点)

.....

接下来,进行第二个议程

1.请县委审计室发言

2.请县政府审计室发言

3.请县委宣传部发言

.....

接下来,进行第三个议程

请县纪委、县监委副书记李剑同志做工作风格要求

.....

以下是第四个议程:

刚才,五个领导部门表示,县委监察室、县政府监察室和县委宣传部就优化经营环境工作从本部门的责任和工作开展情况发言,李剑同志从纪委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角度要求各部门的工作纪律,大家要重视,提高站位,不要成为澜沧县优化经营环境工作的罪犯。

为了在今年的全市商业环境评价中摘下倒数第一的帽子,取得良好的排名,打下基础提供有力的支持,以下是优化商业环境的工作,强调以下三点。

必须高度醒来,迅速补充认识短板。

近年来,国家、省、市越来越重视商业环境,推进力越来越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构筑亲属、清新型政商关系、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期待的商业环境等。云南省发布了商业环境提高十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商业环境的一些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将2019年确定为商业环境提高年,2020年确定为商业环境提高年,建立了商业环境红黑榜制度。卫星书记、刘勇市长多次在会议上强调商业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商业环境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县委、县政府坚决以建设高质量、高效、便利的商业环境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的具体行动,建立书记和县长任双组长的商业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业班级,建立政策组合拳,建立红黑榜制度,制定一系列惠企政策客观地说,全县商业环境不断改善,但与企业和大众的期待相比,我们的差距仍然很大,主要原因是各部门(单位)的顶级对优化商业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深,重视不足,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不牢固,不牢固,不牢固,县委、县政府决定的事项研究不深,措施不深,心中无数,手中无数

脸难看、事情照样难办;有的单位怕担风险,不主动作为,对窗口单位指导、督促不力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对澜沧发展极不负责任的,如果职能部门缺乏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县委、县政府再多的举措,再硬的实招,也只能写在文件上,政令执行的“中梗阻”“跑偏漏”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

各部门(单位)要知耻而后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着眼澜沧长远发展,自觉担当,主动作为,切实把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以超常规的举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二要对标提速,迅速补齐工作短板

优化营商环境,发现问题是前提,直面问题是态度,切实解决问题才能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表态的部门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深入研究、深度剖析,逐个问题强力攻坚突破,全力补齐工作短板。县市场监管局要牵头抓好“企业开办、企业注销、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环境”指标整改工作,重点是优化流程,压减环节,减少费用,实现一个环节、“一窗通办”。县住建局要牵头抓好“办理施工许可、用水报装”指标整改工作,打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和投资在线监管平台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一网通办”,缩短用水报装时限,简化办理流程。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推进并联办理,简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县自然资源局要牵头抓好“财产登记”指标整改工作,打通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交易中心、税务部门业务系统,真正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澜沧供电局要抓好“用电报装”指标整改工作,加强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强化用电报装事项标准化、流程化办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满意度。县税务局要抓好“缴费纳税”指标整改工作,更加注重窗口业务人员服务能力、服务态度的提升,提高办事群众、企业的满意度。县政务局要加快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督促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审批服务事项向一个股室集中,审批股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向网上平台集中;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人员到位),用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实现服务升级,以服务便利化赢得企业和群众的支持,提高服务满意度。其他指标牵头部门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强调了,需特别强调一下的是,“一部手机办事通”是省长工程,是省级“红黑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一部手机办事通”宣传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注册量和办件量,在本单位开展一次排查,是否还有未安装“办事通”的,要督促全员安装。各窗口单位要把“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使用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常抓不懈,要把各领域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整合起来,实现更多事项在“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有效提升办件率。目前,大家可以通过“办事通”到药店购买药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交通罚没、查询公积金、查询各类资格证、办理临时身份证、预约挂号等,下一步将逐步上线生活类缴费。

能不能摘掉倒数第一这个帽子,只有2个月多月的时间了,各部门要对标先进,动真格、下实招,全面系统查找本行业、本部门的差距,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列出任务清单,一项一项补短板,一条一条抓落实,加快创建让市场主体向往、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要动真碰硬,迅速补齐责任短板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上下要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事关营商形象、个个都有营商责任”的理念。我们抓主要领导,你们抓具体办事人,对营商环境的考核,关键就是看办事人对业务的熟练程度,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亲临一线勇当“施工队长”,把责任落实到人,把措施落实到位,优化全过程服务,加强全过程管理。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充分发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联席办作用,大胆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督办,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是加强向上对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沟通,把中央和省、市的相关政策学深吃透,做好承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弄清楚评估方式、评估指标和样本框提取,熟悉“游戏规则”,及时做好业务部门培训,指导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和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损害营商环境负面典型的曝光力度,树立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标杆,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各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不能当糊涂人、办糊涂事。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把党性最强、素质最好、业务最精的工作人员放到窗口,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树立政务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是加强督查考核。要加强督查问责,建立快捷便利的投诉受理和调查追究机制,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坚决处理、绝不姑息。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精准发力,把营商环境核心指标的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的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县纪委、县监委要认真履职,强化责任追究规定,主动发现案件线索,问责一个震慑一片。

同志们,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是一项常抓常新的系统工程,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力度,坚决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推动新作为,树立新形象,为实现澜沧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今天的第一段会议到此结束。

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篇5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动员,统一部署

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局深化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工作领小组,由局长张帆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相关工作,并按照工作要求,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人,确保了工作有序、高效、顺利推进。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及规范工作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对审批事项实时动态调整并严格规定了审批内容,明确了审批条件,规范了审批程序,基本做到了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限时办理和规范程序。并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及时录入行政审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始终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继续推行首问责制度、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由于我局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在行政审批中没发现滥用权力、违规审批、“吃、拿、卡、要”的行为和投诉案件。

(三)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

我局按照省、市、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实践“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结合近年来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实际,创新工作思维和工作理念,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办好事、不添堵,让政务服务更方便、更便捷、更有效率。

1、切实做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强化组织保障,建立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发布到xx区门户网站上,办事群众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查看办理该项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提高了单位窗口的办事效率。

(四)切实优化政务服务

我局大力推动政务窗口服务延伸拓展,服务窗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努力围绕方便快捷化开展工作,服务效率明显提升。并针对现行的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优化部分流程,及时与局属各单位、业务股室密切配合,做到信息互通、协调运转,确保业务办理流程中无脱节、无断档现象的发生。让办事群众到交通窗口办事感觉更方便更快捷。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我们将继续克服困难,迎难而上,严格执行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和要求,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

营商环境工作总结 篇6

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都是为了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我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主攻方向。

营商局作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牵头单位,义不容辞的要为全区打造优秀的营商环境不懈努力。

一、我们要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提升审批效能。大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实现审批服务事项“全网通办”“只进一门”“最多跑一次”,推广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着力推广不见面审批。

二、是三集中三到位。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除有特殊规定外,承担依申请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事项及人员做到 “应进必进”

三、是代帮办服务及延时服务。我区在服务大厅设立了企业和项目代帮办窗口,成立代帮办队伍,并安排专人为企业办事、项目办理主动提供代(帮)办服务。在每个窗口公开了窗口人员电话,在非工作时间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预约、延迟服务,要解决部分窗口办事集中、排队等候时间长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以建设一流的政务服务平台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不断完善“三集中、三到位”要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区政务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结,杜绝企业和群众两头跑的现象,实现只进一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我局要充分发挥营商局职能,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升级传统产业过程中追求内涵式发展,在培育新兴产业过程中形成多点支撑格局。从而构建具有弓长岭特点的现代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