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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申请书8篇

发表时间:2024-03-13

在法律与规定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能经常会看到需要写申请书的活动。申请理由是申请书写作的核心,一定真实,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书写,写申请书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呢?这是一篇生日祝福语网的编辑认为非常优秀的“申请再审的申请书”文章值得一读,多多关注我们的网站我们将会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内容!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xx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xx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娱乐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2)

申请再审是一种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

申请再审权是一种特殊的诉权。

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已基本进行了对再审申诉的诉权化改造,允许对民事生效裁判在生效起两年内申请再审。

在这一法律规定授权下,要求法院对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叫“申请再审”,对应的文书叫“民事再审申请书”。

超过时限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但仍然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诉求的,一律叫“申诉”,这时候的文书就叫民事申诉状。

此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授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刑事、行政案件没有申请再审的说法,因此只能叫“申诉”,不能叫“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一种诉权,法院受理申请再审后必须进行程序处理,并给予是否再审的裁定,而“申诉”不是诉权,法院接到申诉状之后,没有法律义务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只能期待主动发现案件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再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是否启动再审。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3)

(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魏崇敏

20xx年8月7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4)

申诉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身份)。

被申诉人:_____(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_____(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_____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_____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

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_____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

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_____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

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

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

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男、xx岁,汉族,农民,住xx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及xx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x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之后,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

XX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xx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6)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_____因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审被告_____公司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之规定,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省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第_____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_________________(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事由二:符合《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_____项,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__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7)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性及撰写要点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请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再审是司法制度中的一种制衡机制,旨在纠正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公正和合法的司法判决。撰写一份明确、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再审申请书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标题、摘要、事实陈述、理由和请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标题:


再审申请书的标题要准确、明确,能够概括申请的内容,使人一目了然。一般来说,标题应包含“再审申请书”这个主题,并在后面加上具体的案件名称或原判决的相关信息,如“再审申请书 (原判决日期+案号)”。


二、摘要:


在再审申请书的开头,一般需要写上一段简短的摘要,概述再审的目的和理由,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阐述国家法律法规对再审的规定以及本案符合再审条件。摘要的撰写应该突出再审的重要性,引起法官的注意,并对申请的合理性进行简要论述。


三、事实陈述:


再审申请书中对案件的事实陈述要详细、具体、真实,以便于法院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应当明确列出所涉及的主要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行为和主张。同时,还需注意突出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遗漏事实的揭示,通过清晰的陈述案件事实,引起法官对案件再审的关注。


四、理由:


在再审申请书中,陈述理由是相当重要的部分,要以合理、充分的法律依据,证明申请再审的合法性。在理由的阐述中,要突出原判决存在的错误,并通过法条解释、相关案例比对或专家意见论证等方式,说明原判决的错误对案件结果造成的影响。要尽可能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增加再审申请书的说服力。


五、请求:


再审申请书中的请求部分是对法院的具体要求。可以明确请求法院对原判决进行再审,并在请求中指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如有需要,还可以提出相关的权益保全措施的请求。在请求中要表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期望法院对申请再审予以审查和准许。


再审申请书的撰写需要注重逻辑性、严谨性和说服力,确保申请再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法院的认可。通过准确、明确的标题、简明扼要的摘要、详实准确的事实陈述、合理充分的理由和具体明确的请求等方面的撰写,可以增加再审申请书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8)

邮递再审申请书


邮递再审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它起源于中国法律体系,用于向相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书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对原先判决或裁定进行再审,以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改变不公正的判决结果。邮递再审申请书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将详细介绍它的申请流程以及重要性。


邮递再审申请书的申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当事人需要确定是否有符合再审条件的理由。再审通常要求案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出现,这些都可以成为再审的理由。如果确定有符合条件的理由,当事人就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再审申请书、有关判决或裁定的副本等。再审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再审的理由、证据,以及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当事人需要将准备好的材料邮寄给相应的法院。邮递再审申请书应寄送给原审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需要确保邮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寄出,以免超过时效。


邮递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再审申请可以作为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审判的主体也是人,错判或不公平的判决也不可避免。邮递再审申请书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错误和争取公正的机会。它打破了一审的终局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郑重提交再审申请书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更是对司法公正和尊严的信任。再审申请书也是体现当事人维权意识,并为维护司法公正发声的重要方式。


邮递再审申请书还具有生动详细的特点。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书需要详细地陈述事实和理由,以确保法院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再审申请书应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背景、法律依据、理由以及支持诉求的证据材料,以确保法院能够在阅读再审申请书后全面了解案件。再审申请书还应当包括对原先判决或裁定的反驳和质疑,阐述当事人的对案件的不满和不公平之处。通过生动具体的描述,再审申请书能够使法院更加清晰地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从而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


小编认为,邮递再审申请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具有详细具体且生动的特点。通过提交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可以纠正错误和争取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书不仅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也是对司法公正和尊严的信任。透过生动详细的描述,再审申请书能够让法院更加全面理解案件,提高再审申请的成功率。因此,邮递再审申请书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