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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向谁交申请书合集

发表时间:2023-12-24

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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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1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xx路xx号x号楼104室。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xx路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xx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xx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xx号。联系电话:0532―5xxxxxx

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xxxx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6日作出的(20xx)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2

2012年最新入党申请书范文格式集锦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我对党的认识,是逐步加深的。幼小的心灵萌发了对中国共产党的敬慕和向往;在工作中,我任劳任怨,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在生活中,我接触到了许多优秀的党员同志,他们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吃苦在前,勤勤恳恳工作,从不叫苦叫累,我从他们的身上看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激发了我加入党组织的决心和信心。

中国共产党从她成立之日起,不断忠实代表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的基本利益,能把握社会历史开展的客观规律;她具有紧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可以坚定不移地团结斗争;具有脚踏实地、走大众道路、展开批判和自我批判等优秀传统和作风;擅长总结和汲取历史经验,不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创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新场面。中国

共产党是一个巨大、荣耀、正确的党,是一个可以克制本身缺陷不断进步的党。中国共产党指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获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顺利地举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 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我的整个生命和全部精力,都献给了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为解放全人类而斗争。这就是我为什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困难和艰险检验了我们的党和党员,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不怕挫折;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刻苦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他们感动着我、激励着我加入到党的队伍中。

当前世界能源危机日益凸显、学问经济和现代科技日益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日益复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开展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科学开展、永续开展 成为人类开展的必然请求,科学开

展观的提出正是我党对当前形势精确把握的根底上提出的科学结论,充沛显现了我党精确判别和把握当前时局、积极稳妥、合理有 序推进我国建立事业不时进步的执政才能,充沛表现了我党与时俱进、开辟创新的理论勇气和一向传统。

通过以上学习,我对党的认识更加清晰、更加明确了,从内心渴望成为中国共产党中的一员,渴望能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党、为祖国、为人民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今天,我虽然再次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但我深知,在我身上还有缺点和不足,因此,今后,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如果这次不能接纳我入党,我决不气馁,尽快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去。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秦鹏杰介绍人:秦现封

2012年10月6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3

再审申请人谢从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鱼岭村一字组。

被申请人肖振国,男,汉族, 1966年2月9日生。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大 村大善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东方豪苑。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娄中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再审。

2、判定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100万元。

3、判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没有按照合议庭组成成员名单审理案子。原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审判长为娄星区法院的庭长石婕,担任审判长,而开庭时却临时更换审判长俞院长,同时陪审员也空缺,这严重地违反了程序。

2、再审申请人起诉时是产品质量纠纷,而一审擅自改为购销合同纠纷,不尊重当事人意愿,擅自变更案由,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既使要变更案由法院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3、《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技术分析报告,质证时被申请人不认可,但又没有提出理由,当庭再审申请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鉴定,而法庭对此没作出任何表达。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技术报告,被申请人要不服只有二种选择,要么是认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证据来推翻这一报告,如既不认可,也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那么只有申请法院组织鉴定。

而法院对此情况也未经说明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作出鉴定或不予鉴定的结论。背后帮助被申请人说话,在没有任何科学的论证之前武断不认可再审申请人的科学依据, 完全是袒护申请人是严重的司法不公行为。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1、该案是产品质量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律,而法院却将其适用合同法完全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把电机、机械及标准节混为一谈。他们把标准节看成电机机械完全是指鹿为马,标准节与电机等都是分离的,标准节的使用年限有,那么被申请人必须对15年的标准节负责。质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适用买卖合同的所谓“二年”规定。

三、国家城建机械的鉴定结论包括了同批次同型号的塔吊而该厂生产的5610型塔吊实为不合格产品。

1、经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检验中心审查,被申请人在生产环节存在很多问题,根本不能生产正规的合格产品。

a、出具的QTZ63塔机的形式试验报告和形式试验合格证,其主参数主:最大臂长55米、臂端吊重1吨(俗称5510);但事故塔机的最大臂长56米,臂端吊重1吨(俗称5610),再审申请人的完全与此一样。

b、出具的出厂编号为10-5的QTZ63事故塔机生产日期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分别为5月5日和6日,产口合格证时间为月9日,而出具的、为说明10-5塔机标准节主弦杆材料质量的相关文件的时间均为年11月29日与再审申请人的不差分毫。

c、仅出示了2个人的焊工操作证,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证已经过期。再审申请人的问题塔吊正是出自这些人之手。

样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原告既然当庭口头提出申请,那法庭就应征求对方意见,如果不能统一,法庭就应该引导主持对问题事故塔吊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就应该作出中止审理进行重新鉴定的裁定,故对此一问题一审不作鉴定而武断否定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是违法的。

纷,应该施用产品质量法律,而一审适用合同法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

2、一审将产品质量的责任推卸申请人承担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请人包庇被申请人。原告与被告在购买该吊机时有合同约定的保质期。而该合同中明确了该质保期是征对吊机的电机部份和机械部分,而该塔吊标准节既不属机械部分也不属电机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该标准节的有效期被申请人必须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而一审法院故意指鹿为马、偷换主题,妄图达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请人的目的,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1、再审申请人所买的塔吊5610型与被鉴定的塔吊属于一种类型、一批次产品。

2、所鉴定的5610型塔吊与再审申请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厂、同一车间、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

3、所鉴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问题是焊接不牢、设计不合理,

正常情况都会坏。而再申请人所购的5610型塔吊问题一致。

图纸、同一工艺、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也同样存在焊接不牢、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5、如果被申请人能提供每生产一台5610型塔吊出来都有单独的设计图纸和单独的工艺流程等证据出来,那再审申请人无话可说。但对此证,据被申请人至今都无法提供。但一审包庇被申请人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产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设计不合理属于自身潜在的大问题,无疑要承担再审申请人产品5610型塔吊的质量责任,而一审法院故意为其分解就是为被告逃避责任做保护伞。只要是一张设计图、同一工艺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问题——标准节开裂倒塌。

对被申请人的问题塔吊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非常重视。市建委、安监局几次发文通报停止使用被告产品5610型;市建委、质监局、安监局几家单位联合办公协调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向法院提交了几份文件、几份协商函,该文件和协商函上对再审申请人的5610型质量问题的赔偿还在协调函上专题提出,指导再审申请人起诉索赔。这么多的政府部门签发的红头文件和协商函难道不是证据?这些红头文件还不能证明这一质量问题的事实吗?而一审讲没有证据完全是颠倒黑白。

六、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了大量的赔偿依据,而一审以没有证据为由驳回是完全错误的

1、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国家最高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该鉴定的'证据,也没提出重新鉴定,故原鉴定就应该予以确认,而一审否认该鉴定明显是包庇被申请人。

2、一审提供的损失表一清二楚,一审凭什么不认可?

3、二台塔吊到目前为止光是租金损失就二百多万元。

故一审完全是有意庇护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司法公正。

七、再审申请人依法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请求中要求二审依法对事故塔吊进行技术分析鉴定,但二审以一般不予鉴定而不鉴定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丧失了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综上所述,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进行再审,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4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xx职业xx详细住址xx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x款第x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xx款第x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xx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x款第xx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xx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x款第xx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5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6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

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

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

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动”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动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该得出相反的判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获取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此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不会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跟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已经不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事实上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开庭调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殊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张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

五、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纠正。

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申请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申请人受到刑讯逼供。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申请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经验法则的尊重,忽视申请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基于此种判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纠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单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请人再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申请人公道,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

代理人:庞**律师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刘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XXXXXXXXXXXXXXX,XX省XX县人,曾任XX公司监事、公司股东,住XX市XX镇XX村X组。XXXX年X月X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XXXX年X月X日被XX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先羁押于XX市看守所。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裁定和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始终主张的借款是借给本人的说法是有事实依据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2011年9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两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是借给XX公司的情况是根据原四名借款人与XX公司表见代理民事诉讼所判定的事实来确定的。以民事案件结果反推刑事犯罪成立在全国判例中从无先例。

在二审中,辩护人主张申请人曾经有还款行为是原民事案件已经认定的事实。但是,在刑事程序中,因为四名借款人不肯配合XX市经侦大队调查实际还款情况,导致XX市经侦大队对申请人究竟是否还款无法侦查清楚。法院最终以还款只有申请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由,不予认定。这是不合理的。四名证人不肯作证,是因为有自身民事利益存在。我国刑法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具体表现。在原审中,实在无法查明真相的还款事实,理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认定还款事实存在。

二、原审的审判没有核心证据支撑

四名借款人当初借款时的本意是借款给谁,决定了本案实质定性。如果四名借款人最初是借款给XX公司,申请人成立挪用资金罪。如果当初四名借款人当初借款就是借给申请人,则申请人与XX公司是民事纠纷,当然不成立犯罪。此四名借款人从刑事侦查阶段开始就在能够作证的情况下始终不予作证,最终刑事审判是缺乏核心证据的情况下审理和宣判的。因此,原审中对认定申请人有罪缺乏核心的证据支撑,原审是错误的刑事判决。

三、本案中申请人与XX公司的民事纠纷已经解决,申请人不应该承担两种不同责任。

XX公司在申请人的刑事案件未能解决之前,已经将申请人与申请人前妻刘#作为被告起诉于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还款。XX省XX市人民法院在XX月XX日已经生效的XX号民事判决书最终判决申请人和刘#共同偿还XX公司469万借款及利息。所以,469万元的民事欠款纠纷已经解决,还款是申请人和刘#两个人的责任。XX公司因为表见代理垫付的资金已经有了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XX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对申请人和刘#强制执行。原审案件中只有一个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表见代理产生的还款责任已经在民事审判中解决。原审判决让申请人再承担刑事责任,则将导致一个行为承担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显然不合理!

四、本案的结果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的精神。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中,再次提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办案理念,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严防将民事纠纷当做刑事案件来办。原审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被当成刑事犯罪错捕、错判的案例。申请人以XX公司名义为本人借款的民事纠纷被当成刑事犯罪来判决,将严重打击民资企业家创业的信心和对法治的信仰,也不符合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人XX年XX月XX日

附,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刑事裁定1份,XX省XX市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书1份。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8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再审申请人):XX,男,汉族,29岁,住毕节市XX镇XX村五组36号,电话:1X18X4182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告、二审被再审申请人):册享县人民医院 地址:册亨县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岑廷忠,职务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册享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2012)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2013)兴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册享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2012)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2013)兴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立即支付再审申请人已发生的医疗费19199.25元,误工费7127.08元,护理费2700元,住宿费1800元,外地就医伙食补助费59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5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565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54894.24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庭审增加诉讼请求不合法,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机构意见不予采用,但没有进行重新鉴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只有后期治疗费等尚不确定的损失才能在损失发生后另案起诉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再审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不符合另案起诉条件,不能另行起诉主张赔偿,这将导致再审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的利益得不到程序保障而处于无法救济的困境。明显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本已属无奈之举。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没有鉴定人参与的情况下违法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再审申请人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无法估算,未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未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一、二审判决认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却未对原鉴定申请进行完善和补充。符合重新鉴定情形,没有充分释明,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在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另行委托鉴定产生了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为体现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则,举证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应当及于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虽为自行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应当予以采信。

从而,再审申请人庭审提出增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一审、二审判令被再审申请人承担70%医疗过错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再审申请人在为再审申请人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途中转开腹手术,术后未放置引流管、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完善、未及时B超复查,是造成再审申请人身体损害的主要原因。导致再审申请人身体遭致进一步损害。从而确认被再审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事实认定是客观的,但法律责任却打了折扣,这对再审申请人是不公平的。造成再审申请人的损害完全是再审申请人违反医疗规范导致的,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再审申请人作为患者是无过错的,再审申请人并不因生病而需承担过错责任。再审申请人在因被再审申请人的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中,没有任何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中,被再审申请人应承担完全责任。

综上,请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xx年x月x日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9

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再审申请书(民事)

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再审申请书(刑事)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再审向谁交申请书 篇10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元,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1、一审法院认定土豆收购合同第3条与第5条相互冲突,约定不明,进而依据合同目的对此进行解释,但申请人认为土豆收购合同中的第3条与第5条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本身并不矛盾,其中合同第5条的收购时间约定是对收购时间的一个明确特别约定,与第3条相比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而且无论通过合同本身的文义解释来看,还是通过整体解释、目的解释来看,申请人就是为了保证在*****年8月27日到*****年9月26日一个月内收购5000吨以上的土豆,才对合同收购时间进行了特别约定,奖励加价款也是与此一个月的限时收购时间密不可分的,如果收购时间没有限制,申请人也没有必要

1对收购时间和奖励加价款进行特别约定,众所周知,*****县是土豆种植大县,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不加价的方式逐步收购土豆。

2、一审法院认定只要在整个生产期间完成5000吨土豆收购,不耽误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就可以要求土豆加价款,但商事行为,时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其利益亏损,被申请人没有在合同约定一个月的时间内收购规定数量的土豆,必然且已经对申请人的生产造成了重大影响,影响了其及时生产和供货,进而影响了其企业名誉,合同约定的加价与否也是考虑了此项重要因素,按时收购、申请人增加收益、被申请人获得奖励加价款是一脉相承的。

3、合同第2条约定的完成5000吨以上的每吨加20元,是指5000吨以上的土豆才加价20元,5000吨以内的土豆是不享受加价条件的,此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本身的约定明确看出,而无需通过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一审法院对此也是认定错误。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最终才能根据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但本案中合同中对于土豆奖励加价款的约定十分明确,根本无需通过合同目的进行解释,并且即使根据合同目的解释,也是与合同约定一致不符合奖励加价款的时间要求(*****年8月27日到*****年9月26日收购5000吨土豆)和奖励加价款的数额要求,即5000吨以上的土豆才加价20元,5000吨以内的土豆是不享受加价条件的。另外,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是履行方式的确定规则,并不适用本案中奖励加价款的确

2定规则。所以,一审法院直接适用合同目的解释,实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奖励加价款的认定无论从常理还是从法律逻辑上都是相互矛盾的,对此关键基本事实是认定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的;其所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应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合同约定的为准,而无需通过合同目的对此进行歪曲不合理的解释,。

二、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了给付其土豆款以及奖励加价款的诉请,但就合同的履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相反,申请人基于诚信原则,提供了收购单来证实了相关履行情况,也证实了被申请人诉请的虚假性,其所提诉请大部分是子虚乌有,一审法院也对此予以了认定,在*****年8月27日至*****年9月26日这一个月期间,被申请人仅仅为申请人收购了*****吨土豆,距离5000吨的收购任务相差甚远,其是无权要求支付土豆奖励加价款的。

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并且适用法律上也存在错误,被申请人是不具备要求支付土豆奖励加价款的条件的,而一审法院却错误的判决申请人支付****元土豆收购奖励加价款,明显错误;在一审判决之后,申请人已经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在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就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按撤诉进行了处理,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予以维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以及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该予以再审,现在本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

3院提起再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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