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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23-12-28

山东的劳动合同(经典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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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2)

劳动者在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多时候都没有很好地对劳动合同条文很好的逐一解读,以至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找不到证据。为此,笔者提出几条建议,希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多加注意,增强取证意识。

首先,劳动者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之外,也具有确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作用,即劳动者是哪个单位的人,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

其次,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后再谨慎签字,在空白合同中落款签字时应当尤其小心,以防被用人单位在空白处填写对单位有利的内容。在用人单位工作而被要求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情况、权衡其利弊,谨慎签署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系有意规避法律逃避劳动法义务,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确保该条款明确、清楚、可操作,不要因为书面合同系打印版而忽视了对重要条款的仔细斟酌,对于双方的工资条款标准应当具体到数额、计算方法、工资构成、发放方式、发放周期等方面,不能笼统约定为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公司有关工资发放标准,以免日后就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引发争议。

劳动者在入职后,遇到公司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提高警觉、增强取证意识,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张从反映公司对劳动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角度取证,例如,从财务、考勤、业务、奖励、培训等方面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业务记录、奖励证书、培训记录等资料。当然,这些资料中应该有公司的签章或高管人员的签字记录原件为证。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3)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4)

第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产业发展规划经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新创业人才、信息等资源整合,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经济开发区与发达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国际合作园区。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5)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6)

*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名称:_______________

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工作,*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方公司所在地。

三、工作时间

1、*方依法保*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2、*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服从*方的统一安排。

四、劳动报酬

1、*方按月支付给乙方,*(含其他费用)_____元**,于次月15日前发放。以后按*方经济效益情况晋升乙方*。

五、保险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内,*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方在乙方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方根据生产岗位需要及有关劳动安全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规章制度

1、*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方应在满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乙方应坚守岗位。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合同一式二份,*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应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年月日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7)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根据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山地丘陵林区。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发展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第十条 鼓励支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林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实行植树造林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植树造林计划下达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林木良种引进、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和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林木种苗体系,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和良种补贴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

第十三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为义务植树造林提供必要保障。义务植树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权属单位负责提供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划定封育区,通告封育期,实施封山(滩)育林。

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和山体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退耕还林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补贴和粮食补助等政策。

第十七条 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防护林带。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规划建设沿海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包括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

基干林带的宽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区,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网格面积和林带宽度,制定并落实农田林网建设补贴政策。

网格面积应当按照不同自然条件确定。属于沙化、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十五公顷;属于非沙化、非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三十公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制度,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组织,配备管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检疫制度,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

发生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灾害蔓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和信息数据库,保护种质资源安全。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对于珍贵、稀有及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应当优先进行抢救性收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

名木和树龄5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

(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

(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 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进行主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采取全面封禁保护、局部封禁管护和严格控制征收、占用林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禁止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森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经营利用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二)在封育区内采伐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超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使用林地额度和森林资源的总量与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规模,对征收、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进行植被恢复,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提高林业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基础档案和数据管理平台,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依法吊销采集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

(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8)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投向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三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9)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1)

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现特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职责是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残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和报批。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2)

(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3)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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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合同 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山东劳动合同 篇2


青海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______时到次日_______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培训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青海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

岗位从事 ___________工种工作,担任_____________职务。

二、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其中前__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见习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具体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工作时间

甲方对乙方实行第____种工作制:

1、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标准工时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工资待遇

(一)工资收入构成:

乙方的工资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几部分构成。

(二)工资标准: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

2、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工资待遇调整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给对方带来损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或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未尽事宜按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双方各______份,员工本人档案存入______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青海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准则,各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本合同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具体岗位职责: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要求,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良好全面地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乙方愿意并保证有能力从事主述工作,所为的工作成果符合甲方需要。

对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与职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及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承诺服从甲方的安排。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4、甲方聘用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市辖区。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了经营的需要而变更经营地址不应视为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表示尊重和理解并应无条件到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工作。

第三条、劳动条件

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及场所。

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的指派与规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试用期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月。

2、试用期后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相关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确认:乙方承诺在入职甲方之前一直自行交纳社会保险且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故乙方不再要求甲方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4、因个人原因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换乙方工作岗位及调整劳动报酬。

5、甲方为乙方提供意外保险,其工作间出现意外,均由保险公司以及出事人赔偿,公司不予赔偿,若因乙方失误导致的意外公司不予赔偿,若因第三方出现意外,由第三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五条、劳动时间

1、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工作时间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实行。

2、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可视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服从主管人员的管理,乙方违反公司规定,甲方可按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的任职、培训、晋升等应服从甲方安排。

3、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和财产。

第七条、保密条款

乙方无论是在职期间或是离职,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有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在任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现乙方有虚报资历等不诚信行为的。

(7)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 在试用期内。

b)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4、乙方除因本条第3款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30日同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确保工作妥善移交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离职。

若未经甲方同意即自行离职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a)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d)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6、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的,乙方在培训结束后两年内提出辞职的,应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妥善完成工作移交而檀自离职的,需承担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损失,并应支付甲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按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十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执行甲方制度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争议发生时,可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可将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附件及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乙方表示认可和遵守甲方通过员工培训、公文发布渠道(电子邮件、纸质文件、公告等)等途径所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及时自行查阅、学习并保证严格遵守。

4、甲方现行的如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5、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当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3

第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省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山东劳动合同 篇4

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人口密度较高的省份,山东省一直以来都在劳动力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上下足了功夫。近年来,相关部门和政府加强了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规范,以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着重谈论山东省劳动合同的相关主题,并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

一、劳动合同制在山东省的应用与现状

当前,山东省各行业、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都己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与此同时,各级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也非常高。区别于其他省份的是,山东省在劳动合同制的推行上比较注重人性化和实际可行性。该省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与企业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在长期的劳动实践中,山东省已经成功的形成了一套合理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

二、山东省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工资水平不高,致使很多员工不愿意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省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加强员工福利,提高待遇水平,从而提高员工在工作中的归属感和获得感。

2.部分企业虚假承诺,用一年的短期合同代替两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长期福利,省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规范企业行为,在加大对企业和企业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企业的负面社会影响力。

3.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违法使用短期合同或者不签订合同,省政府应当严格管控这样的企业,强制其签订规范合同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

三、山东省劳动合同的优势及意义

1.劳动合同制度是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它可以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促进就业市场的平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劳动合同制可以保护劳动力市场的人才稳定、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利益,帮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3.劳动合同制制度在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个层面都有各种不同的好处,它可以促进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实现、推动企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并且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鼓励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山东省在这一方面已经做得非常出色了,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仍需下更大力气推进劳动合同制的规范化和完善化。

山东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山东劳动合同(热门十二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山东劳动合同 篇1

关于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参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山东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保管档案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根据《档案法》和_________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保管档案。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及缴交档案保管费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及相关资料转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提供相关服务。

2、经乙方申请,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只为乙方提供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以及借阅档案的服务,不提供其他服务。此外,乙方的就业及与其他机构的关系、工资福利、社保医疗、人身权益及人身意外等均应自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4、本协议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或将档案转出;否则,视为乙方继续委托甲方保管档案,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乙方计收档案保管费,并保留追收乙方欠费的权力。

5、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缴交档案保管费_________元,协议期内如档案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6、本协议由甲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其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为明确双方责任,就档案保管事宜商订如下:

一、甲方:

1、负责乙方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来函单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档案中有关的证明材料。

2、负责办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单位后的档案转递手续。

二、乙方:

1、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期(每月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档案保管费共元(中途终止合同,保管费不再退回)。

2、应及时把合同期内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交给甲方整理归档。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原身份、各种福利保险(如:待业、医疗、养老等)以及本合同以为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不续签时,乙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出;逾期从第二个月起按月倍收保管费,逾期壹年甲方不负保管责任。

五、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

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

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

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____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____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山东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1、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福利截至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为乙方办理相关退工手续,并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完结。甲方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时按照乙方为甲方的工作年限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写:

4、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写:

5、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6、本协议是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书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

7、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职工档案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

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财务室工作;

2、如因公司生产需要,甲方可调整岗位。发生岗位变动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另行签定《岗位聘用合同》。

第三条 工作时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执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每月15-20日为工资发放期,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出差补助及其他津贴由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支付。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4、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6、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7、乙方应遵守《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承担合同的责任,保守公司专有技术秘密;

8、服从公司的其他合理化安排。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公司的长远利益,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章制度;

2、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3、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障措施;

5、乙方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按国家规定给与工伤待遇,支付工伤津贴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非因公所导致的残疾,由医疗保险支付或者由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人自行解决。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管理活动;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6、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的。

甲方依据第8、9、10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乙方非因上述第三款之原因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赔偿

1、乙方非因第七条第三款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本员工录用费、培训费和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泄漏甲方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因该商业秘密被第三方获知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减少的市场份额的损失,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支出等;

3、乙方毁损甲方的财物的,须照价赔偿;

4、乙方应离职后三年内从事同行业同性质的工作,须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该根据损失的具体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因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分别以下列情况承担责任:一线工人须承担因其行为而被毁损的机器设备的维修费;设计人员设计上的重大失误,须承担甲方在该设计上的投入费用(包括:人力成本、设备投入等)及需支付第三方的赔偿款;

6、乙方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在先行赔付后有权要求乙方追偿。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如因特殊原因,合同终止后一方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可推定为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从上一个合同终止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办理;如依据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如无相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山东劳动合同 篇7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自愿申请辞职/违反甲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试用不合格/无法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法提供相关岗位从业资格证/身份证过期/)(或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从次日起原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甲乙双方均不再为对方承担或履行任何责任义务。

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办理工作交接,并于交接完成后立即结清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三、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需交出宿舍甲方财物,并结清乙方承担的相关住宿费用(如水电费、卫生费等),否则,甲方有权在结算其工资福利待遇时代扣。

四、乙方移交工作需写出明细清单,移交后若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移交遗漏,虽双方已乙方也需协助甲方解决。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若在原劳动合同期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解决。

六、在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双方须保证以下之一有效通讯方式能与之联系:

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甲方将停交乙方社保,同时甲方将中止乙方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办公电话:___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乙方电话(手机): ____________乙方电子邮箱:____________

山东劳动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电话:

家庭联系人姓名: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矿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

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书,乙方一旦签字,即成为本矿安全生产责任人。

一、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当事人任选其一)

1、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可以另附文本)

二、生产岗位及任务内容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生产和工作需要,从事(以下岗位中打√)采煤工、掘进工、运输工、其他工种,并完成甲方按照相应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技术等责任制要求而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和生产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告知危险危害因素

我矿是井工开采煤矿,主要生产、工作场所在地下,而且又有老空区的影响,危险因素众多,主要自然灾害有老空水、顶板水、底板透水;煤层具有自然发火特性,可形成内因火灾;井下充满木支架等易燃物,可造成外因火灾;煤层本身含有瓦斯,揭穿空区,可能有瓦斯库,易引发瓦斯爆炸、燃烧、窒息;煤尘具有爆炸性,可造成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尘中含有二氧化硅,有煤肺、矽肺病威胁;煤层伪顶、直接顶具有随采随落、易于断裂的特点,易造成冒顶事故;除这五大自然灾害,还有机电机械、运输车辆、空气环境、工作环境、照明环境、行走环境、火药放炮及其他一些危险因素,这些因素都可能对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伤亡、职业病等不同程度的伤害。

(二)甲方保障乙方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

1、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

2、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3、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劳动者应当进行专门培训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甲方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注:采煤工(师傅)保额40万,医疗限额10万;运输工保额20万,医疗限额10万);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职工有权要求矿方提供:

1、安全的生产系统;

2、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

3、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4、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①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②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③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④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乙方完成任务、出勤天数、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保险福利待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月收入不得低于劳动部门发布的当年月收入的最低限。

甲方依法为乙方购买养老、工伤、医疗保险,(45岁以下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45岁以上只缴纳工伤保险)。45岁以下职工每月缴纳社保个人部分由乙方自付,余下部分由矿方缴纳。乙方月出勤必须达到24个工日,没有达到24个工日,每天扣30元,(除工伤以外)。新来职工试用期三个月后办理社保卡,社保卡由乙方自己管理。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保障乙方的法定休息时间和节假日。甲方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确需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乙方同意,之后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补休,或按规定向乙方付加班加点工资。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作息制度,如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因病、因事请假,应获准许并办理相应手续。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机密,爱护甲方财物,尽职尽责,积极工作。如有违犯,应接受甲方按规定给予的相应处罚。甲方应对乙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乙方必须积极参加,自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甲方对乙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等良好行为,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劳动合同的续延,变更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续延。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在甲乙双方完全同意条件下,可以续延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合同,应送当地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鉴证。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情况下,因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所签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对方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一方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对方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依法可以解除。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订的规定制度,属于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方则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以追究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送当地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如有违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反本合同所应负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酌情赔偿。

九、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内容)

1、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原则上给乙方安排住房,以利于职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在此特别申明,乘车必须乘坐有客运资质车辆,凡是骑乘摩托车、搭乘摩托车及非法营运车辆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矿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因本人违章而造成的伤害,根据情节给予500元处罚,违章造成的伤害发生的医药费按工伤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3、在矿住宿的职工应节约用水、用电。水费按每年100元收费,用电按每度0.5元收费;不打牌(夜晚不超过10:30分)、酗酒,酒后下井的,当班工日不计并罚款200元;

4、职工在井下打架斗殴的不论对错与否先对双方罚款各500元,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5、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矿车连接状况,杜绝跑车事故,如因马虎大意造成跑车的,矿方将给予惩处,按损失的50%处罚;

6、扒乘机车和绞车导致发生受伤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医药费,不享受工伤待遇,矿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十、工伤管理

作为井工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危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为确保双方权益,作以下规定:

(一)工伤的认定:

1、发生事故后,当班值班矿长必须提出书面事故经过、受伤地点、现场证明人以及当班的工作安排情况;

2、根据以上情况,由企业法人、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在一起分析确认其工伤性质,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因素造成工伤事故还是本人违章造成的伤害;

3、确定其受伤性质后,确定人、当班工人签字确认;乙方不服者可申请劳动部门仲裁解决。

(二)关于医药费问题:

1、在未突破保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2、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因素造成工伤事故的医药费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因本人违章造成的医药费5万元以内由乙方自己承担、5万元以上的公司承担40%,违章人员承担医药费60%。

(三)关于住院期间生活费问题:职工受伤住院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费,其标准是:昭君、古夫住院生活费按30元/天,宜昌按40元/天;

(四)关于住院期间亲属护理费用标准(含护理人员生活费):昭君、古夫住院生活费按60元/天,宜昌按70元/天;

(五)因伤致残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赔付金额按本地区标准赔付,一方是主要责任者,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60%,伤残等级由劳动监察部门鉴定为准。

(六)职工发生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确定事故性质,属因工死亡,由政府出面组织处理的,其赔付金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在本地区的赔付标准足额赔付;因工死亡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其赔付金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在本地区的赔付标准上上浮5%赔付。因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非因工死亡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和赔付,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人道主义救助。

(七)一般外伤由乙方自行在新农合医保中开支,不愿意者可申请公司,由公司上报劳动部门报销医药费后按实报数给付,差额部分由乙方自己承担。

十一、权利保障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方权利受到侵犯,则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发生劳动争议时,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其它规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所称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各级立法机关、政府、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订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合同所称之“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是指甲方在不违反和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合法程序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其他约定是由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的本合同。

3、本合同必须自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4、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式二份,甲方存入职工个人档案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9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 聘 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依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受聘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从 年月日起至月日止,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自甲方通知之日起,本合同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期届满即终止执行,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工作岗位及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自身特长,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作(职务说明书另订)。为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生产、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如特殊情况须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加班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换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不得无理拒绝。乙方对工作变动不服,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诉,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国家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岗位,按每月元人民币支付工资,试用期工资为正式聘用工资标准的 %。如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据有关考核规定给乙方加薪,如乙方岗位变动,则按甲方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变动后的岗位工资。

甲方应每月五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根据社会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如需提高工资水平,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五条劳保福利待遇:

在合同期内,甲方每年为乙方购买劳动保险。如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一概由乙方负责。乙方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乱纪活动致伤、致残、致死的一切费用自负。 乙方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福利制度实行。

第六条 劳动纪律: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法人代表授权方可,未经公司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自行承担。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失职,徇X舞X,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数额达伍仟元以上(含)的;

3、 违反《员工手册》,符合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 员工提供虚假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岗位要求重要证明材料,致使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经公司调查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 蓄意损害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7、 组织职工擅自罢工,有意制造事端的;

8、 办公时间内进行娱乐、赌博活动的;

9、 改、伪造单据、证明材料的;

10、 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11、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12、 其它触及刑法及行政强制性规定行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5、国家劳动法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要求。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乙方劳动人事档案由乙方自行寄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双方以本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

二) 甲方根据需要可对乙方进行技术培训,签订培训合同,培训费按培训合同约定内容支付。

三)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在甲方单位任重要岗位职务(所有财务人员、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等)须与甲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乙方仔细阅读、学习了甲方的《员工手册》、《部门工作职责》,并自觉遵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 性质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 年 月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 乙方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2、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的生产(工作)任务为:

4、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成岗位。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须按国家规定对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3、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4、乙方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 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3.乙方试用期临时生活待遇每月为

元。

4.甲方应当在经济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5、甲方应当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6、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二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劳动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

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三方应享受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即终止执行;

3、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即终止执行。约定的条件应在本合同约定事项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

(1)甲方转产、调整生产(工作)任务的;

(2)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身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王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所取工会或者职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解除本合同。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歉、第四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给子乙方经济补偿的;

(5)违反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乙方造成损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舍中约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种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

代人理(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山东劳动合同 篇11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该劳动者,从而方便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可行呢?

必须明确:试用期内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第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灵活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发展不悖向,具有培养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约定工资标准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百害而无一益。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约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殊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再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约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背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和减少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

山东劳动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签约地点:为了保证________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二、建筑面积(工程形式)____________

三、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

四、工期:

1、开工:____年__月__日;

2、竣工:____年__月__日;

3、合同工期总共历时____天。

五、承包形式:________

六、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

七、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八、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合同款项的__%,计____元;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的__%,计____元;质保金___元,质保期满后支付。

九、质保期:____年。

十、双方的责任义务

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

②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③给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标高点;

④按时给承包方拨付款项和进行验收、结算;

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

①按发包方要求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②如期完成施工任务;

③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

④负责发包方提供料物及设备的保护;

⑤教育施工人员爱护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窃和损坏;

⑥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未果,提交山东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

承包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山东的劳动合同(集合15篇)


“愿如梁上燕,岁岁常相见。生日快乐!”每年,我们周边的人都会过生日,如果无法到现场祝贺生日,都会通过手机或者贺卡送上生日祝福语。如何写出感人的生日祝福语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山东的劳动合同(集合1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经济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服务、整合优化、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相结合,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差异化发展的原则,建设改革开放的先行区、经济转型升级的引领区、创新驱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示范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经济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济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协会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提供投资促进、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2)


2021山东省十大名校排名

山东省最好的独立学院是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山东省独立学院排名前五的分别为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和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山东省最好的民办大学是山东英才学院,山东省民办大学排名前五的分别为山东英才学院、山东协和学院、齐鲁理工学院、青岛滨海学院和青岛黄海学院。

影响高考分数线的因素

1、全省高考分数的高低因素

大家都知道,每年的高考试题难度有差异,高考分数也有差异,所以每年的全省高考各批次录取分线是不一样的。

例如2020年第一批次录取线就比往年略低一点,这是宏观上造成各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会有上下波动的因素。但是并不是说每个分数都与前一年的分数相对应,要看你高考的分数在全省分数段的位置。

比如,2020年570分以上的有61008人,那么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成绩所在位次与前两年的分数段位置进行对比。

2、各学校的招生计划的增减因素

招生学校的招生计划与往年相比会有增减的情况,这也会造成录取分数线会有上下的波动。

什么是投档比例

简单说,调档比例是指院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要求中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数与院校招生计划数之间的比例。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地区,院校的投档比例一般在100%~110%。

例如,一本批次的某高校在某省当年招生计划为100人,公布的投档比例为120%,那么,省级招生部门在录取投档时,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则要向该校投档120人,供高校择优录取。该省招办向该高校首次投档,其中第120人的分数,就是该校当年在该省的调档线。这120人经该高校按“德智体”全面考核后,选择录取其中的100人,其第100人的分数,就是该校当年在该省的实录线或叫最低录取线(若其一志愿不满额或零投档,而靠后续志愿录满100人,那么第100名考生的高考分数就是该校在当地当年的最低录取线也即该校的实录线)。

什么是学校录取最低分数线

例如第一批的某高校理工类计划招生30人,已投档36份。学校经审阅,择优录取其中30人,将不予录取的6人档案退回省招办。这录取的第30位考生的分数就是学校录取最低分数线,也称学校录取分数线,简称校线。

投档分数线全称院校投档分数线,也称调档线或提档线。是指以院校为单位,按招生院校同一科类(如文科或理科)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1:1.3以内),在对第一志愿投档过程中自然形成的院校调档最低成绩标准。每一所院校都有自己的投档分数线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4)

第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产业发展规划经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新创业人才、信息等资源整合,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经济开发区与发达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国际合作园区。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5)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根据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山地丘陵林区。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发展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最低限度的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

第十条 鼓励支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林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实行植树造林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植树造林计划下达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林木良种引进、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和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林木种苗体系,建立林木种苗贮备制度和良种补贴制度,提高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

第十三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为义务植树造林提供必要保障。义务植树造林所需苗木,由林木权属单位负责提供或者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划定封育区,通告封育期,实施封山(滩)育林。

在封育区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宜林荒山、荒滩、荒地绿化和山体生态修复的资金投入,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退耕还林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资金补贴和粮食补助等政策。

第十七条 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防护林带。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规划建设沿海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包括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

基干林带的宽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区,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网格面积和林带宽度,制定并落实农田林网建设补贴政策。

网格面积应当按照不同自然条件确定。属于沙化、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十五公顷;属于非沙化、非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三十公顷。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制度,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组织,配备管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检疫制度,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侵入。

发生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灾害蔓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和信息数据库,保护种质资源安全。

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并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因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致使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对于珍贵、稀有及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应当优先进行抢救性收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管理养护。

名木和树龄5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

(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

(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

(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第二十九条 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进行主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采取全面封禁保护、局部封禁管护和严格控制征收、占用林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禁止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捕捞、采药、开垦、烧荒 、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森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经营利用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经营活动,安排林业生产。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二)在封育区内采伐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超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使用林地额度和森林资源的总量与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规模,对征收、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一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进行植被恢复,恢复的林地面积不得小于征收、占用的面积。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林认证,提高林业产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基础档案和数据管理平台,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基础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实施爆破等工程用火。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依法吊销采集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

(三)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6)

第七条 经济开发区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建立完善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

鼓励经济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

第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经济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四)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五)组织实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区域内财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

(七)根据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区域内土地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配合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在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作;

(九)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规定,将有关投资项目立项、建设等管理权限,依法下放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职能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放或者委托的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经济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7)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8)

劳动者在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多时候都没有很好地对劳动合同条文很好的逐一解读,以至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找不到证据。为此,笔者提出几条建议,希望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多加注意,增强取证意识。

首先,劳动者应当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除了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之外,也具有确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作用,即劳动者是哪个单位的人,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

其次,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后再谨慎签字,在空白合同中落款签字时应当尤其小心,以防被用人单位在空白处填写对单位有利的内容。在用人单位工作而被要求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充分了解情况、权衡其利弊,谨慎签署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系有意规避法律逃避劳动法义务,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确保该条款明确、清楚、可操作,不要因为书面合同系打印版而忽视了对重要条款的仔细斟酌,对于双方的工资条款标准应当具体到数额、计算方法、工资构成、发放方式、发放周期等方面,不能笼统约定为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公司有关工资发放标准,以免日后就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引发争议。

劳动者在入职后,遇到公司迟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提高警觉、增强取证意识,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张从反映公司对劳动者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角度取证,例如,从财务、考勤、业务、奖励、培训等方面收集工资条、考勤记录、业务记录、奖励证书、培训记录等资料。当然,这些资料中应该有公司的签章或高管人员的签字记录原件为证。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9)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组织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中外文本的劳动合同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查验能够证明该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为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续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接收国家指令性分配的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实行试用期。对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国家关于见习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性钱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四)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

无效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按照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待遇。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享有和承担。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失效的;

(三)生产经营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经确认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从事其他与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并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完全丧失、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四)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入股、集资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钱物的;

(五)同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用人单位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死亡的;

(四)劳动者非因工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四)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未办理终止手续又未续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绿订手续。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自劳动者提出续订之日起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一次性经济补偿外,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平均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举报专查、巡视检查等方式监督管理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做好劳动合同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设立劳动台帐,及时做好有关记录、统计、变更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于十五日内将其档案材料送有关部门,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者可以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求职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从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三十日内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劳动争议时,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延续劳动关系而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交付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收取抵押性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逾期不退还的,可以并处收取钱物总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时,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为招收录用劳动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本人支付的培训费用,按培训后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抵减百分之二十,缴纳剩余部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前十二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平均月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1)


一、合同的当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有效期限


本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截止。


三、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 乙方受聘于甲方从事以下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为____年,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五、工作时间


1. 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__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_________至_________


周六:_________至_________


周日:休息


2. 若因工作需要,甲方和乙方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六、工资和福利


1.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元(人民币),发放日期为每月的____日。


2. 乙方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a. 社会保险: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b. 休假:乙方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甲方规定的年假、病假、事假等休假制度。


c. 住房公积金: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七、考核和奖惩


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2. 乙方需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纪律和行为准则,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保密义务


1. 乙方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资料保密。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资料泄露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九、解除劳动合同


1.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一当事人有权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b. 乙方屡次不按规定工作时间上班;


c. 乙方伪造或隐瞒相关证明材料;


d. 乙方严重失职或玩忽职守。


十、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是一份劳动合同范本(山东),仅供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在签订合同前,请确保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2)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3)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第三十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

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的,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教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建立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五条 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解决学习困难。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第六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

(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四)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五)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六)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

(七)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的。有前款第二、四、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擅自闯入校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或者侵占、哄抢、损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 对招用或者变相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4)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山东的劳动合同(篇15)


青海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_______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______时到次日_______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应当督促乙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培训乙方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青海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

岗位从事 ___________工种工作,担任_____________职务。

二、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其中前__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见习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具体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止。

三、工作时间

甲方对乙方实行第____种工作制:

1、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标准工时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工资待遇

(一)工资收入构成:

乙方的工资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几部分构成。

(二)工资标准:

1、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

2、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工资待遇调整按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办法为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给对方带来损害的,不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或工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未尽事宜按集体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本合同______式______份,双方各______份,员工本人档案存入______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___________年___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青海省员工劳动合同范本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准则,各方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本合同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具体岗位职责: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要求,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良好全面地完成公司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2、乙方愿意并保证有能力从事主述工作,所为的工作成果符合甲方需要。

对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与职务,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能力及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乙方承诺服从甲方的安排。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4、甲方聘用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市辖区。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了经营的需要而变更经营地址不应视为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表示尊重和理解并应无条件到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地址工作。

第三条、劳动条件

1、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的环境下从事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及场所。

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应服从甲方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的指派与规定。

第四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试用期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月。

2、试用期后劳动报酬:______________/月。

3、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相关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确认:乙方承诺在入职甲方之前一直自行交纳社会保险且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故乙方不再要求甲方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4、因个人原因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时,甲方有权调换乙方工作岗位及调整劳动报酬。

5、甲方为乙方提供意外保险,其工作间出现意外,均由保险公司以及出事人赔偿,公司不予赔偿,若因乙方失误导致的意外公司不予赔偿,若因第三方出现意外,由第三方赔偿所有损失。

第五条、劳动时间

1、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工作时间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实行。

2、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可视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第六条、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服从主管人员的管理,乙方违反公司规定,甲方可按相关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的任职、培训、晋升等应服从甲方安排。

3、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损害甲方的企业形象和财产。

第七条、保密条款

乙方无论是在职期间或是离职,均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如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有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条款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在任职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现乙方有虚报资历等不诚信行为的。

(7)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a) 在试用期内。

b)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4、乙方除因本条第3款解除本合同的,须提前30日同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确保工作妥善移交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离职。

若未经甲方同意即自行离职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a)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c)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d)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6、如果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的,乙方在培训结束后两年内提出辞职的,应全额赔偿甲方支付的各项培训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未妥善完成工作移交而檀自离职的,需承担对甲方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损失,并应支付甲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按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十条、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因执行甲方制度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争议发生时,可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可将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它

1、本合同附件及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乙方表示认可和遵守甲方通过员工培训、公文发布渠道(电子邮件、纸质文件、公告等)等途径所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及时自行查阅、学习并保证严格遵守。

4、甲方现行的如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5、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当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4山东的劳动合同(范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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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1

优待和抚恤的简称。在中国,指国家和社会对为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或有特殊贡献者给予的良好待遇。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即给予政治荣誉或精神安慰的同时,予以钱物等照顾。现特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工作的职责是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残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设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和报批。主要工作内容是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做好烈属、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和褒扬烈士;举办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和烈士事迹的编纂工作。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2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招商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支持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为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政府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完善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建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开发区健全财政职能,提高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能力。

经济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编制预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经济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安排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投向经济开发区。

第三十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开发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经济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人才聚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探索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实行聘任(用)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评制。

对经济开发区发展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可以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

第三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收费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强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健全权力监督、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抚恤优待服务事项交由其承担。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九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者。

无遗属的,不发放证明书。

第十条 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由证明书持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按下列顺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第十一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应当自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遗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当月起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应当自办理完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之日起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移抚恤关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残情复查鉴定;因病致残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机关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以不再作残情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后可以根据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况出现严重恶化,原评定的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移抚恤关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发放残疾抚恤金。

申请补办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其新评定或者调整的残疾等级对应的残疾抚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的次月起发放。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分散安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符合条件的,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享受同等类别级别残疾人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财政补助。

第二十二条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参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优待。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抚恤优待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九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三十条 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及民航客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二)免购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门票;

(三)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四)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单位的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 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养老院、福利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交通、旅游等机构向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4

第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申报省级开发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经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经济开发区需要进行更名、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原设立申报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提升经济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土地政策等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根据经济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或者与城区连片发展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并入相关的行政区;远离中心城区且条件成熟的经济开发区,可以整合周边区域,探索设立新的行政区。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滞后的经济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5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6

呼吸机操作指南及管理

一、操作步骤

1、接好电源和气源,同时接好呼吸机回路,然后打开呼吸机电源开关。

2、呼吸机自我检测正常。

3、选择呼吸模式,合理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

4、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报警上下限。

5、接模拟肺试机。

6、做好患者解释工作,减少人机对抗。(清醒患者)

7、与患者连接,开启加温化器电源开关,调节加温温度。

8、详细准确做好患者护理记录单。

二、注意事项

1、检查气源压力,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气源压力为0.3-0.6MPA,电源电压为220V。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预防肺部感染。

3、每周更换2-3次呼吸机管路,分泌物污染管路随时更换。

4、紧密连接管路各部件,防止漏气。

5、管路中端积水杯低于患者头部,防止管内积液倒流进入气管插管内。

6、管路位置随患者体位改变移动,防止过伸,过屈或牵拉管路,造成管路脱出。

7、管道内、积水杯内积水过多将增加气道阻力,应及时倾倒,管道扭曲和漏气应及时纠正,保持气道通畅。

8、准确记录呼吸机参数,防止参数被意外改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9、呼吸机报警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当报警不能解决时,应撤离呼吸机,予简易呼吸器人工维持通气和给氧。

三、常规保养及维护

1、环境温度湿度要适宜,一般室温为21-25℃,相对湿度为50%-70%。

2、电源应插在治疗带的电源插槽上,保证插座牢靠不松动。

3、加强机器防尘保洁工作,机器表面每天用清洁软布清水擦拭一次。

4、加温湿化器温度32-36℃,湿化器内蒸馏水随时补充,每天耗水量为300-500ML。

5、机器应定时充电,尤其是带有蓄电池的呼吸机要定时充电,定期检修,并进行功能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6、呼吸机使用后,应定位放置,并进行性能与使用时间登记。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7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以及劳动者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但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上岗劳动者参加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技能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二十七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集体协商双方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合同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保障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而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集体协商代表不同意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八条 集体协商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九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意外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订立集体合同;未获通过的,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和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送达双方协商代表。经审查认为集体合同违法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集体合同,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四条 集体协商代表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工会或者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有权对对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

因订立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第五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派遣期限、岗位和人员数量;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费以及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治;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8

劳动合同范本(山东)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如需咨询,请拨打12333或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安排从事临时性工作。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须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岗位调整后,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甲方制定或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向全体劳动者公布,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水平,由甲方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岗位、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 经双方协商,甲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依据甲方经济效益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是 。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的,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或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留存备查,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和省规定应由甲方支付的艰苦岗位津贴、中夜班补贴等津贴、补贴,由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外向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乙方工作岗位变更的,甲方可按工资分配制度规定对乙方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对乙方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计件单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数额载入本合同附表,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9

第十七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编制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和生活性用地的比例,统筹规划生产、综合服务、生态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促进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改善,推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编制经济开发区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九条 经济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合当地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造税收等具体标准,建立健全经济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通过协商收回、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行开发等方式,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培育产业集群,实现差异化发展。产业发展规划经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保障招商项目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内容的审查。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经济开发区。

第二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清洁生产,进行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新创业人才、信息等资源整合,推动创新集群与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支持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科技研发、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第二十五条 鼓励经济开发区与其他区域或者企业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或者产业合作联盟,拓展发展空间。

支持经济开发区与发达国家(地区)园区、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国际合作园区。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10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生效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的;

(二)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六)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七)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的劳动合同 篇11

题目:浅谈山东省劳动合同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劳动法规成为了越来越多雇主和雇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山东省,劳动合同更是被广泛讨论和应用。本文将从山东省劳动合同的意义、注意事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山东省劳动合同的意义

山东省劳动合同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得到了国际认可,同时公民意识也在提高。山东省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让雇主和雇员有一个平等的合同关系,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劳动纠纷的产生和解决成本。对于雇员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能使其法律地位得到保护,收入和社会保障也更加有保障。对于雇主而言,劳动合同规范了用工合同,减少了劳动争议和工人要求的纠纷,也避免了雇主在劳动纠纷方面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二、山东省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合同的签订:在双方均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在开工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休息时间及休假、工作条件以及奖惩规定等内容。

3. 补充协议:工作期间,若因工作变动需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协议,应在合同中注明补充协议的内容。

4. 合同期限: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山东省的雇佣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5. 合同解除:如发生劳动纠纷导致解除合同,雇主需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进行解除。

三、山东省劳动合同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来山东省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在未来,山东省劳动合同的规模将随之扩大,同时合同条款也将越来越多样化,以适应不同行业的需求。此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化合同签署和存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同时,智能合同的应用也将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提供更多的便利。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劳动合同的监管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加大对劳动纠纷的处罚力度,保护劳动者和雇主的合法权益。

综上,山东省劳动合同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维护双方的权益和规范双方的合同关系上,更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山东省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未来,山东省劳动合同的发展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同时劳动法用在实践中得到的反馈,也将为劳动合同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工厂劳动合同(实用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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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劳动合同(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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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_________为农民轮换(农民合同制)工人。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年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或熟练期_________个月。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即终止执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在合同期内,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到_________车间(部门)从事_________生产(工作)。

2.甲方对乙方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需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提出如下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遵照国家有关本行业职工的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改善劳动环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需要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四、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和政治待遇

1.乙方在试用期或熟练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试用期或熟练期满后的工资待遇,高于本单位固定工。定为_______级_________元。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均与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满或经甲、乙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工作年限(农民轮换工年出勤满250个工作日、农民合同制工人年出勤满270个工作日)每满________年由甲方加发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

2.乙方的劳保用品、福利待遇、生活补贴等与甲方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相同。

3.乙方工作满________年以上需要探亲,可享受15天(包括路程在内)的探亲假待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负伤、致残、死亡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因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被解除合同的,企业发给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乙方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甲方所在地的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由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县或乡送回原所在村安置,由甲方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3)乙方非因公死亡,甲方一次发给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4)乙方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甲方一次发给三个月本单位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

工厂劳动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销售业务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月________天假期、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连续________个月未达成甲方业绩考核方案,或者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________元以上损失。

 六、其他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本合同订立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3)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客户、合作伙伴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或严重损害甲方声誉的;

(4) 乙方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单位兼职、任职或作为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的股东,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5)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如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即视为乙方以欺诈的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

(6)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交接经办的业务工作、归还当时占有的公司财物和文件资料、结清借款以及签署相关工作交接单等其他相关手续。双方同意在签署交接单后方视为办结工作交接。乙方工资、补偿金等款项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在工作期间所产生的以及接触到的信息和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开发、总结、创意、文件及所出版的'书籍,工作日志、培训材料、操作手册、音像资料等),无论何种形态(文字、图画、音像等),其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2、乙方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乙方从甲方处获知的一切与甲方相关的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信息、员工信息、甲方客户信息、客户订单信息、技术秘密及其信息载体,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若乙方违反本条,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声明与确认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用人要求、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并已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告知乙方。

工厂劳动合同(篇4)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

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用工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用工期:甲、乙双方同意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用工期满,根据本企业生产需要甲、乙双方同意可续签用工合同。

二、用工内容和用工地点

1、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______。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

3、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经乙方同意。

三、工作和休假时间

1、工作时间,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制,每月工作_______天,每周休息_______天。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乙方认可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3、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月计酬_______元/月(不得低于所辖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3、工资的发放以货币现金形式支付;甲方每月_______日发放_______(当月/上月)工资给乙方。

4、甲方因生产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应向乙方支付加班费_______元/小时;法定假加班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假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劳动保护

1、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生活住房、膳食(包吃包住)。

3、甲方按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员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违法行为和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不予经济补偿乙方。

6、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停、撤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七、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申请仲裁。

八、其他

1、乙方因自身行为原因造成伤、亡损害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甲方视情可施行救济。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另行商议。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

乙方: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就业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次短期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或工作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任务,具体生产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6)

编号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经过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

第四十五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________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

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四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十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十

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

三、其 他

第四十七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甲方:(盖X)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名)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证机关:(盖X) 鉴证人:(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7)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经考查、考评同意聘用乙方在项目岗位工作,并担任职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为合同有效期。

技术不能满足甲方工程需要,甲方在试用辞聘前____日内通知乙方。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3实行节假日累计休假制,年总休节假日65天,实行年薪制考核。

后,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安全、质量指标和工程进度计划。

用品,确保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业务技术、安全作业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考绩制度,奖罚制度。

四、工资待遇

2、因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前离任时,考核工资40%期内,按总额的50%结算支付。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员工提供食宿。

员工不同地域来源,个人基本条件的不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在年薪工资中含全部项目,应交的保险费等相关社保费用由本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责任。乙方因特殊原因需休假时,甲方提供方便,但带薪休假不得超过4天,不享受40%考核部分,超出时按实际休假日结算扣减相应工资标准。

4、非工程造成的意外伤害,因本人自身身体原因在工作合同期内出现病况时,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方便和人道援助。乙方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要求和因故造成的工程影响。

,均由本人负责承担其经济损失、法律责任。

6、凡甲方招聘本城相关人员,食宿自理,作息时间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年薪工资不足6万元的,不按40%进行考核。

约定。

六、聘任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项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拖欠工资3个月时,甲方不能按核定工资待遇标准支付时。

(二)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不能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不按聘用岗位履行职责、义务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经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渎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胜任原聘用工作的

(2)因订立聘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乙方不按条件履行聘用合同的

6、有下列情形,甲乙双方需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依据本条5

(3)解除乙方聘用合同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因故需解除聘任合同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乙方有权提出申诉,甲方依法承担其经济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义务,甲方有权提出申诉,乙方依法承担其经济责任。

八、此聘用(任)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同意,双方依法信守。

九、此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财务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8)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甲方可解除合同。

(二)甲方不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三)乙方因工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四)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①工作未满半年,自愿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员工扣相应培训费元;服装费100元/套,以及相应的罚款(熟练工入厂不扣培训费)。

②工作满半年但未满一年的职工自愿辞职或者被辞退只扣培训费以及相应的罚款。

③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辞职或者辞退只扣相应的罚款

④以上辞职辞退人员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剩余工资随同车间职工一起按月发放。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公司将辞退,情节严重的将呈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合同的实施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半年。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解释权归甲方。

第七条: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9)

甲方:

乙方: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

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试用期限可根据乙方在试用期的综合成绩评定提前转正或延迟转正,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_____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甲乙双方可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五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填“是”):年()、季()、月()或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或考勤制度通过全体员工大会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

第十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其中该岗位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为_______;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八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按照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根据乙方的业绩,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单价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元/月(不得低于前款第

(一)、(二)、(三)项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项目、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

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条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

(二)乙方原单位存在争议的。

第二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结算完毕。否则,甲方有权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已支付的培训金额及培训年限计算。

第二十七条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保密协议书

2、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并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10)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就聘用事宜,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及录用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用乙方为员工,乙方工作部门为__________职位,工种为________,乙方应经过30天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做满30天可获得试用工资,未满30天者自动放弃试用工资。

(二)实习期满但不能独立操作、且没有合适岗位调整由车间负责人直接辞退。

(三)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劳务工。经甲方考核合格,正式转为正式员工。

(四)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

第二条:工资及其它补助奖金

(一)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本企业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按月发放。

(二)进厂工作实习试用期间男工:2500/月、女工:2100/月。转为正式员工后,执行计件工资或岗位工资。

(三)甲方根据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工资,本厂职工在职在岗工作满一年以后,享受工龄补助每人50元/月。

(四)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第三条:工作时间及公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二)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乙方在生病时,经甲方认可的医生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四)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五)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六)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变动工作时间,包括变更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或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到岗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第四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用。

(二)甲方提供乙方各项保险福利。(由乙方工龄长短决定甲方负担的费用多少)

(三)甲方根据单位规定提供乙方宿舍,员工宿舍全部配备空调,双职工提供夫妻房。

(四)在员工宿舍不可以用任何电器。

第五条:解除合同

工厂劳动合同(篇11)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单位名称: 姓名:主要负责人:

性别: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家庭住址: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日________年 ____月日甲方订立本合同的前提条件:乙方订立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1、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营组织、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且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与原单位无约定从业限制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

2、 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或自由职业者;

2、非违法在逃人员;

3、有劳动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说明: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文义,并对全部条款含义理解一致,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事由;并且乙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已阅读甲方有关劳动纪律及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自愿遵守;签订本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同意放弃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____市颁发的有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章的规定,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动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一) 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试用期内完成业绩净额万元即可转正。

(二)无固定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

时止。 具体工作或项目内容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约定。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是: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岗位,并且自愿服从甲方安排;

1、 因甲方经营管理需要;

2、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调整乙方岗位;

3、 乙方因医疗期、产期导致原岗位被其他人取代时;

4、 其他原因导致确实需要调整岗位的。双方特别约定:甲方对乙方岗位或职务进行相应的调整,薪酬随岗位或职务变化进行上下浮动,乙方对于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能导致收入增加或减少,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五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不得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兼职;对因工作需要而接触到甲方商业秘密材料及其他信息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私自留存、泄露或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信息牟取私利。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产假

第六条 工作时间: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1、 定时工作制:(按考勤制度执行)。

2、 不定时工作制:特殊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或者计件计酬。

第七条 乙方享有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休假的权利。若甲方在法定假日安排乙方加班,其工资报酬的支付按劳动法规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环境,以保障乙方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效益以及乙方岗位、工作业绩等,给付乙方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详见甲方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公司规定的假期休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将依法支付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 甲方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以包含在劳动报酬内的方式发放,乙方可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发展,同步改善集体福利和乙方的个人福利。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系规章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给予警告、罚款、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甲方有权主张本劳动合同无效:

1、 向甲方提供的应聘资料及叙述不真实。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年龄、婚姻状况、犯罪记录、工作履历、体检报告等;

2、 患有传染性疾病、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有精神病史或因正处于精神病治疗期,未向甲方主动如实告知的或者隐瞒受伤(事故)经历的;

3、 虚构工作能力的;

4、 虚构曾获得过奖励、表彰、荣誉称号的;

5、 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同意甲方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1、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覆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3、 甲方出资培训乙方,经双方协商,可通过另行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的方式,变更本合同服务期限,并约定违约责任;

4、 发生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如乙方违反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例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详见规章)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

A、 无故缺勤连续两天以上;

B、 不服从公司的正常调动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满5天;

C、 在非吸烟区域或带入明火,擅自动用搬移消防器材,擅自使用电加热工具,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

D、 故意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或指令;

E、 干扰公司管理人员或考核部门工作,经劝阻无效者;

F、 教唆、煽动、鼓动、促成其他员工辞职、罢工或消极怠工。

G、 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使用其他营私舞弊的手段,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朋友谋求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000元;、 使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票据向公司财务报销;、 乘工作之便,收受回扣或接赂;、 偷窃、侵占或挪用公司或同事的资金或财务;

3、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否则,甲方将解除乙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代缴的各种社会保险。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

2、

3、4条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等相关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或乙方存在下列事实或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 有本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 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的;

3、 在试用期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4、 不能达到工作目标或工作要求的;

5、 拒绝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6、 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依法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使甲方找到合适的人员接收其工作到熟练为止,并办理完成交接手续方可结算工资;乙方在试用期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若未按规定报告,甲方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立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且双方没有签订其他有效用工合同或服务期限协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续延三个月的合同期,但双主连续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1、 符合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

2、

3、

4、5款情形的;

2、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办理手续,但甲方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

3、 乙方提前____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甲方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的;

4、 损害赔偿金额按乙方岗位类别工资乘以未履行约年限计算,不满________年按________年计损害赔偿金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与

第二十七条约定的情形中,甲乙方任何一方不按规定时限解除合同而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的,每提前一天,应以乙方日工资标准向对方额外支付提前离职补偿金。

十、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乙方依法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发生与原单位相关的约定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工厂劳动合同(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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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关于工厂劳动合同正文内容

幼儿园(以下简称甲方)系教育局批准创办的幼儿教育机构。现聘用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聘用教师员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聘用职位及期限职位:教师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教师职责:

1、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并认真执行,定期向园长做工作汇报;

2、服从园长及教研组长的安排,发扬团队精神,积极主动,与本班教师团结合作,确实做好本园教育、保育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3、对幼儿态度和蔼可亲,做到爱心、耐心、关心、热心、细心;随时维护幼儿在园所内之健康与安全及辅导幼儿之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

4、严格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____日生活,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及游戏时间;

5、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6、做好家访工作,保持经常与家长联系,落实与家长双向沟通,了解幼儿与家长的需求,指导家长科学育儿。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教育内容,使“优质教育、愉快教学、健康成长”等得到充分体现;

7、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8、作好交接班工作,对家长要求、物品要登记交接;

9、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写出教育教学论文,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10.园内举办的各型活动之准备与执行等各项工作;11.其他上级支付之任务。薪金及岗位津贴甲方审定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B 元,基准内薪 基准外薪基本工资B 元 全勤奖金B 元工作津贴B 元 绩效奖金B 元技能津贴B 元 加班津贴B 元职务加给B 元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183;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183;保姆聘用合同 183;经纪人聘用合同 183;教师聘用合同

1、按照国家和相关地区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个人支付,甲方将直接从乙方的税前工资中扣除,甲方缴纳部分将按照____市社会统筹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3、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有待遇。劳动纪律、奖励与处罚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3、甲方有权按国家政策制定管理本园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4、乙方应遵守本园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甲方对工作中确有成绩或违反纪律者,将按程序予以奖励与处罚(详见《园务制度》)。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经判刑、服刑的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2、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与本园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工作,如违犯者视作违约行为,合同解除;

3、在聘用期内,如果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园的《园务制度》,或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或教育质量严重下滑,教学成绩不佳的情况,甲方有权在聘用期内解聘乙方,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按相应规定给予补偿;

4、(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____月提出。其他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诉诸法律;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附件:幼儿园教职员工手册。甲 方: 乙 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厂劳动合同(篇13)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劳动者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地点为:公司内和由于岗位的要求到公司外指定的场所。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工作时间按照下列____方式确定执行:

1、订单任务制和小组个人计件制。

2、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国家的相应规定进行调休或者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第六条甲方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选择________方式支付报酬。

1、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数额为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

2、执行按件计酬的工资标准按照甲方合理的标准发放。

六、社会保险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八条社会保险根据乙方意愿可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条款: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因客观原因,乙方拒绝甲方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意甲方将甲方应缴纳部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执行及本劳动合同执行。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关于竞业禁止及违约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风险提示:

建议单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五类岗位,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

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

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

4、重要信息员掌握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

5、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

注意:公司给付给予上述员工经济补偿是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前提,且法律上也对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稍有不慎可能导致协议无效。企业若有需要,请交给专业律师定制。十

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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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劳动合同集锦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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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劳动合同(篇1)

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


一、


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议文件,旨在规范雇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将从合同内容的要点、签订程序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详细介绍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


二、合同内容的要点


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信息:合同应明确企业和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 工作职责:合同应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岗位描述,规定员工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以及任职的岗位级别。


3. 薪酬福利:合同应明确员工的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以及薪资调整和支付周期。


4. 工作时间和休假:合同应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规定工作时间和上班时间,以及年假、病假、事假等休假事项。


5. 离职条款:合同应明确员工离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期限,以及离职后的各项待遇。


三、签订程序


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双方协商:企业和员工应在进行面试或录用之前,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和核实,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2. 合同起草: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企业应起草一份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3. 双方确认:合同起草完成后,企业应与员工一起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确保没有任何疑问和误解,双方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签字盖章:双方确认合同无误后,应在合同上进行签字,并盖上企业和员工的公章,以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5. 存档备案:签字盖章完成后,合同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按照法律规定将合同存档备案,以备后续使用和参考。


四、重要性


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依据:合同作为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既保护了员工的劳动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2. 防止纠纷: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了因为合同内容模糊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提高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3. 维护企业利益:合同明确了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确保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业绩,保护了企业的权益。


4. 形成制度:合同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重要内容,有助于形成企业的制度和规范,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五、结语


企业员工标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重要合同文件,对于规范雇佣关系、维护双方权益具有极大的意义。企业和员工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并在双方合作中不断完善和调整合同内容,以促进企业发展和员工个人成长。

标准劳动合同(篇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本市(县、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本市(县、区)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________________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下列a、b中选择),________________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单位与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单位决定继续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如同意续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上/下午____时到订合同,请于____月____日前以书面方式答复单位。

通知方(签名)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单位(职工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被通知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劳动合同(篇3)


劳动者劳动合同范本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________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请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1.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任务的起始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务的完成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营业员(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只是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乙方工作内容。

1.严格遵守商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确保营业工作有序开展;

2.着装得体,仪容仪表整洁,保持标准的站姿、坐姿和步态。

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做好库房管理,定期盘点,保证所销售产品干净,摆放有序。

加强票据的摆放及管理,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做好每日的结帐核算工作,确保现金与账目相符;

4.主动上前迎接顾客,帮助顾客提供的选择方案,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方式工作,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00到晚18:00,工作一天休息一天。

乙方享有每年天的带薪年假,应安排在__________进行调休。

第八条因甲方工作性质决定店铺长年不休,因此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节假日调班,乙方以实际调班天数作为工资核算标准,可进行调休,不在追加假日工资补贴,节日期间工作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或工资卡转账发放。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转正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人民币+补助¥________人民币+保险+销售提成+年终奖:由商店制定每月的销售指标,每月完成指标,按商店不同商品的销售规定提成。甲方不提供食宿。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节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销售提成每月审核后发放,违反商店制度或不能完成业绩指标的不予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要休息的:

1.甲方按乙方基本工资的60%支付乙方病举工资。

2.甲方按乙方病举天数扣除岗位工资和补贴。

3.乙方因病连续休病举满一整月,甲方将扣除其整月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月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辞职应提前15日向甲方递交辞职申请,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可提前批准乙方辞职。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乙方。甲乙双方违反者补偿对方1个月工资。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工作制度,如无法按照甲方规定的制度执行,将随时终止该合同。

2.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

乙方的保密范围为:一切和甲方商店运营管理相关联的产品信息,网络及系统资料和信息,供货渠道等,竞业限制的区域为上海,竞业限制期限为6个月。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者劳动合同范本2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因本店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续订合同。

二、工作岗位

经双方协商,乙方在合同期内从事甲方鞋店的导购员工作。

三、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生安全不受危险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四、工作时间

(特定内容)提前10分钟上班、吃饭一个半小时。冬季:早班:9:00——晚6:30中班:12:00——晚21:00夏季:早班:8:30——晚6:30中班:12:00——晚21:30

五、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规定负责店内以下几项工作:

1、各种货品的销售;

2、贷品的清点和验贷;

3、各项卫生的打扫、陈列和整理。

4、其他店内需要的工作。

六、劳动报酬

根据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构成为:

基础工资元+全勤奖元+优秀卫生奖+优秀服务奖+优秀业绩奖+消售提成+年终奖。

七、劳动纪律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1、员工应遵守本店各项制度及员工守则,遵守本店规定的工作程序。

2、员工如违反本店的规章制度,本店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雇。

3、员工如毁坏或遗失本店财物的,依市场聚给予以补偿。

盘点以少贷的,查明是乙方的原因的,由乙方按照丢失贷品的原价赔偿给甲方,未知原因的由当天班次的所有营业员共同赔偿,按原价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解除:

a)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卖店可以解除本合同,

A、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专卖店规章制度的;或有严重损害本专卖店利益的行为,或严重失职,或收受客户回扣的。B、本专卖店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多余职工或本专卖店宣布解散。

C、员工工作态度怠慢不创造效益,没有工作积极性或业绩一直下降的。

a)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书面解除合同:

A、本专卖店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B、本专卖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乙方若合同期满甲方将结算清所有工资和押金。b)乙方合同期未满,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九、教育培训

本专卖店鼓历员工参加与本职工作关的各类培训;凡员工参加经本专卖店同意的培训;本专卖店应当相应地地予以报销相关的培训费用。与专卖店外派员工参加培训;则双方另订培训合同。

十、合同无效

本合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1、根本违反法律法规的;

2、供虚假信息;欺骗本专卖店而签订本合同的;

3、工为任何不合法、不正当目的进入本专卖店工作的。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双方已读懂上述条款的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专卖店代表人:

电话:

乙方:签字乙方身份号:

电话:

合同签署时间:年月日

劳动者劳动合同范本3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无固定期限合同,除按规定变更、解除、终止外,本合同可至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1、甲方根据单位情况和有关人事政策法规,通过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等方法,确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按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或岗位责任书执行。

2、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三、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自己接到广告类生意,可分得50%提成。

试用期未3个月,在试用期间,公司给予_________元的试用期工资,加上伙食津贴300/月,转为正式员工后,每月薪金为__________元。底薪为:__________元+_______%的期提成。

2、根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以货币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3、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请参阅《公司管理制度》

四、工作纪律

1、甲方应明确并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

2、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乙方有违反

3、乙方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主动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团结同志,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因特殊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6)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7)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3)按照国家规定乙方经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应征入伍,以及经甲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

(2)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被开除、自动离职以及死亡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在正常的合同工作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有本聘用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第5、6、7项情形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七、违约和解除合同责任

八、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九、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因故需代签的,须经合法授权,否则,代签无效。

3、本合同在生效后,若有条款与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依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商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标准劳动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别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xx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在临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省(市)____区(县)____街道(乡镇)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_ _年__ __月_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日止,共_ 个月。

(二)其中试用期,自 _ _年_ __月__ _日起至__ ___年_ __月__ _日止,共 _ _个月。

(三)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到岗。

注,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规定到岗时间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为用工之日(一般情况以到岗为准),劳动者签订合同后一直不到岗,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法律风险和成本很高,应约定到岗时间,以便后面约定本合同的自动失效。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地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 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注,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条款,不再写入合同。原因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合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此约定涉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协商变更权,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

1、实行固定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二)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条件

(一)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

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

第五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三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固定)工资为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5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合同应注明劳动者的基本(固定)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业绩考核确定。“甲方指定

的单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和工资支付单位分离的情况,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25日”比正常发薪时间延后5日,规避有时合理期间晚发工资的情况。

(四)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注,加薪情况应明示与合同中。)

第六条

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合同变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注,

1.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2.甲方未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保险福利的;

3.甲方不能提供乙方合理岗位和培训机会的;

4.甲方不能为乙方提供更好发展机会的;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变化。

第八条

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专项培训只在主合同中做原则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范本可以到信法网下载。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签名),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

__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 5日内(含 5日)书面答复对方;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日,支付乙方 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年支付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年的按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 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年的按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赔偿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员(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劳动合同(篇5)

终止劳动合同模板怎么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终止劳动合同模板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终止劳动合同模板一一、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 )项原因,决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1、 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2、 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4、 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5、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6、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7、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9、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10、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12、 乙方主动提出辞职;1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14、 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二、 甲方按照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条款,对经济补偿金做如下决定,1、 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 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____月工资合计 元。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劳动合同模板二____________,我们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 收 回 执本人(单位)已收到单位(职工 )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荐阅读,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标准劳动合同(篇6)

甲方,__市___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实习)执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_年_月_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

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甲方有权通过岗位责任或绩效考核等方式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

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照下列第()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实习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2.甲方可以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表现、协办案件/项目的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向乙方发放奖金。

奖金计发办法、数额、支付时间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确定。

第(二)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2.乙方可以根据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权利,具体提成办法及支付时间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无论以何种分配方式,甲方为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在乙方向甲方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甲方以预提业务提成方式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可在双方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十条乙方的基本工资(生活费)应按月支付。

每月日前甲方应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本工资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也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岗的,甲方应自情况发生之次月起,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费。

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待岗通知。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乙方的病假工资计发办法为。

第十五条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律师注册费用、档案管理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

六、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可以根据劳动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带薪年休假及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及甲方休假办法。

七、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二十三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

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应当安排执业律师指导、监督乙方的工作,但不得向实习律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甲方再次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

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依据前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本合同有效期限起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方、乙方分别单独地或共同连带地受到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因乙方的行为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前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复员、转业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八)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九)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内的。

第三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应对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乙方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除本合同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间内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不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承办律师,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

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竞业限制

第四十二条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权益,并且不得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甲方所有的书面和软件图文资料,客户名单,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对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薪金和有关个人资料均属甲方机密,乙方不得将本人薪酬或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包括甲方其他雇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五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有明确规定,乙方应当遵守。

第四十六条除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情形外,乙方在离职后年/月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有任何业务往来,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元(或元/月);若乙方违反此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一、承诺

第四十七条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正常的年检工作,并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仍存续有效的劳动关系。

第四十八条乙方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会因任何原因被卷入乙方与其他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且不存在任何未处理完毕的投诉或可能投诉事项。

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妥善处理争议纠纷而支付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制定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五十条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

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

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

十四、其他约定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1.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2.甲方的规章制度;

3.。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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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劳动合同(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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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厨师劳动合同标准范本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厨房承包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力与职责

1、甲方把____________厨房承包给乙方管理、运作,并聘请乙方为该厨房厨师长,聘期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如需继续聘用,必须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应按经营需要确保厨房原材料的供应。

3、甲方提供乙方工作餐、宿舍。

4、乙方每月总工资为人民币______元,每月日~日发放上月出勤工资,日后根据营业情况需增减人员,再考虑增减工资总额。甲乙双方再试用期过后根据经营情况定出合理的营业指标,再经营指标完成的情况下,乙方享受现有的工资,超额予以奖励,未完成则适当的进行工资下浮。

5、甲方给予乙方每月______天休班,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乙方合理安排,在工作繁忙时,乙方不准休假。

6、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若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给予处罚。

二、乙方权力与职责

1、乙方须保证至少______人到甲方厨房工作(其中炒锅______人、砧板______人、凉菜______人、面点______人、打荷______人),乙方人员需技术过硬,保证出品质量,要求总厨,头锅、头砧要达到国家厨师一级水平,其它厨师也要达到国家二级厨师水平,乙方若对所带来人员调整时,需经甲方同意,并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2、乙方需做好厨房各项成本控制工作,并达到甲方要求,并保证达到的毛利率,如达不到或超过规定的毛利率将按所差数(所差毛利率比乘菜金营业总额)的10%扣除工资。

3、乙方应组织每周召开一次菜品讨论会,并邀求甲方管理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鲜(每周至少推出两道新菜品)

4、乙方应结合节假日及酒店特殊情况,适时推出时令菜、节日菜,不定时举办如美食节等活动。

5、因乙方厨房出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客人投诉、退菜时,此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乙方管理问题造成客人食物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门处罚,此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管理问题引起甲方厨房火灾,此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如果因违规操作而造成负伤,不但不报销任何费用,还将追究乙方责任。

7、乙方人员需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如果乙方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酒店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乙方人员受聘甲方后,一律不准兼职。

9、乙方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合同期满,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此保证金随工资一同退还。

10、若双方中止本协议时,乙方需在甲方找到厨师后方能离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甲方法人代表签章:______乙方签名:______

(盖章)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劳动合同(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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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企业劳动合同标准版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3、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担任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应始终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4、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业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公司实行:

( )标准工时制度

( )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需加班,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公司将按公司的规定给加班员工一定的报酬或调休。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原则确定工作量,不再执行加班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包括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放假三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1、甲方按乙方的职责、绩效进行报酬分配。乙方试用期内,月收入为试用期满后,月收入为。本收入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须遵守收入保密制度。

2、甲方可以根据业务财务状况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的工资和收入。

3、随着岗位变动,乙方根据甲方工资标准享受新岗位的薪资。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住房、失业和医疗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婚丧假、女员工孕期产假及哺乳假以及其他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假期及福利。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公司的章程、制度,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严重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在招聘时的用人要求;

②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上级有权确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个人原因丧失目前工作需要的专业资格,如司机丧失驾驶执照,财会人员丧失会上岗证等;

6、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在被提供转岗机会后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个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为对甲方造成名誉、形象、业务上等损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间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能力的。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未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之前,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公司。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甲方出资培训、购房补贴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实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或在办理解聘手续期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

1、计划、项目,方案,销售、市场广告、产品开发、财务等有关的信息。

2、甲方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资源政策或计划。

3、其他甲方有合作义务保密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的任何时间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在受聘期间甲方提供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客户、代理商有关的记录归还给甲方(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图纸、磁带、磁盘、笔记等),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请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同意增加以下条款:

第三十条 双方确认依照下列通讯地址互相送达有关文书。如一方需更改以下信息,需及时事先通知另一方,否则责任自负。

甲方: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电话(宅)

电话(户籍地址)

紧急情况联系电话:

标准劳动合同(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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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临时工劳动合同标准范文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下面是小编推荐的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文,仅供大家借鉴。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文

(一)

根据《XXX_》的规定,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XXX_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X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XXX_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XXX_;

XXX。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五)贪脏、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符合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参军、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缴纳。

十、其它双方协商事项:XXX_。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乙方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XXX_乙方(签章):XXX_

XXX年____月____日XXX年____月____日

街道、镇劳动部门(签章):XXX_

XXX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续订劳动合同书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合同期限自X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年____月____日止。

变更合同内容:XXX_。

甲方:XXX_(签章)

乙方:XXX_(签章)

XXX年____月____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文

(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

性质:XXXXXX_______

地址:XXXXXX_______

法定代表人:XXXXXX_

乙方(劳动者)姓名:XXX_

性别:XXXXXX_______

XXX年龄:XXXXXX_______

民族:XXXXXX_______

文化程度:XXXXXX___

籍贯:XXX_省XXX__市

现住址:XXXXXX_____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XXX_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X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XXX_岗位,承担XXX_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XXX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XXX_,保健食品费:XXX_元。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XXX_。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日工作制,每日XXX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XXX_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XXX元,公休假和平日为XXX_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XXX_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XXX_元至XXX_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XXX_。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XXX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XXX_元,乙方负担XXX_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区、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XXX_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XXX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XXX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XXX_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XXX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XXX年假期为XXX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参加社会招工考试已被录取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项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项

(2)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XXX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XXX_元。

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XXX_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XXX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XXX_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XXX_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XXX_。

7.其他需约定事项:XXX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XX元,赔偿金XX元。

第十条 因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____日内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XXX_。

1.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逢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XXX_份,甲乙双方各持XXX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XXX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_

XXX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XXXXXX___

乙方(盖章):XXX_______

XXX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XXXXXX___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文

(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

性质:XXXXXX_______

地址:XXXXXX_______

法定代表人:XXXXXX_

乙方(劳动者)姓名:XXX_

性别:XXXXXX_______

XXX年龄:XXXXXX_______

民族:XXXXXX_______

文化程度:XXXXXX___

籍贯:XXX_省XXX__市

现住址:XXXXXX_____

属于: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XXX_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X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XXX_岗位,承担XXX_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XXX_,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XXX_,保健食品费:XXX_元。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XXX_。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日工作制,每日XXX_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日XXX_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XXX元,公休假和平日为XXX_元:夜间工作的,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XXX_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XXX_元至XXX_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XXX_。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XXX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负担XXX_元,乙方负担XXX_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区、____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XXX_个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XXX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XXX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XXX_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XXX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探亲,服务每满XXX年假期为XXX_天;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2)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3)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4.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

(4)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或参加社会招工考试已被录取的。

5.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3项规定的;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但因本条第3项

(2)的规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XXX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XXX_元。

2.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XXX_元。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XXX_元。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XXX_况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XXX_情况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XXX_。

7.其他需约定事项:XXX_。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XX元,赔偿金XX元。

第十条因本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____日内向本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XXX_。

1.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逢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XXX_份,甲乙双方各持XXX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XXX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_

XXX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XXXXXX___

乙方(盖章):XXX_______

XXX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XXXXXX___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文

(四)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XXX年。即自X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按双方商定的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五、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生产按排,完成生产任务,保证产品质量。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如有违反甲方工作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XXX年____月____日XXX年____月____日

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文

(五)

方:XXX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XXX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自XXX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不为乙方交纳保险。

3、乙方在工作期间自身发生意外(包括死亡、突发病等)甲方不担负任何责任,工伤除外。

四、工作报酬

1、 按双方商定的计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2、合同终止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厂证、工作服、等等全部归还后方可结算工资,若有遗失或不归还将照价赔偿,在工资中扣除。

五、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二天或合同期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八、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团人力资源部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

XXX年____月____日 XXX年____月____日

标准劳动合同(篇10)

导语:

田原2003年11月应聘某单位前台职位,随后按单位要求进行了15天的带薪培训,经测验合格后正式上班。应聘时当真人说,试用期3个月,月工钱为450元,3个月后试用合格就转正,工钱为650元加交易额分红,6个月后签订工作公约且上三险。到本年6月满足6个多月,正值公司淡季,公司准每人休假一个月,发根本工钱。因为田原的男朋侪是军人,每一年也唯一一次投亲假,因而她决议趁此把婚结了,就申请了休假。假批了,就在休假前2天,公司以她结婚后大略要孩子,并且学历高不大略在单位工作太久为由解雇了她。

田原问:未签订工作公约是不是个人长处就没法遭到保卫?单位是不是有权尽情解雇员工?作为员工有甚么可要求补偿的吗?要以如何的方法去办理此类题目?

答:工作标准定,用人单位招用工作者,必须签订工作公约。别的,《北京市工作公约法则》第十六条法则:“工作公约可以商定试用期。工作公约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出15日;工作公约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出30日;工作公约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出60日;工作公约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工作公约期限内。”第十七条又法则:“工作公约的试用期超出本法则第十六条法则期限的,工作者可以要求变动响应的工作公约期限,大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出的期限,根据非试用期工钱标准付出工钱。用人单位该当及时变开工作公约期限,大略根据非试用期的工钱标准付出工钱。工作公约只商定试用期,未商定工作公约期限,工作者要求商定期限的,用人单位该当与工作者会商肯定工作公约期限。两边当事人就工作公约期限会商不同等的,按本法则第十六条的法则肯定工作公约期限。”田原与公司虽未签订工作公约,但已构成实情工作干系,是以,如果工作者差别意清除工作干系,单位须与之签订工作公约,如果工作者赞成清除,则单位要付出经济补偿金,并补偿有关吃亏。田原的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应当与她签订2年以上的工作公约,公司如果不肯与之签公约或不肯补偿吃亏,田原可向本地仲裁委拿起申诉,保护本身的合法权柄。

标准劳动合同(篇11)

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甲方职工生活质量,更好的为职工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将甲方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方式

甲方将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

食堂现有的房屋、设施、炊事工具等属甲方所有,转交给乙方使用,合同结束如数归还。

二、经营模式

承包后的食堂在甲方的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在保证职工就餐的前提下,通过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吸引职工就餐等优质服务来增加营业额,达到提高收入的目的。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食堂现有的房屋、设备设施、炊事工具等给乙方使用,交接时登记造册(清单附后)。

2、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

3、甲方对乙方的采购、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和指导,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确保乙方的经营满足职工的生活需要,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就餐秩序,并加强就餐员工的素质教育与训练。

5、员工凭就餐券或其它方式就餐卡、签名、刷卡等用餐,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就餐的人数,如遇加班、放长假等非正常因素必须提前一天通知。

6、协助乙方制定食谱和饭菜价格,保证花色品种满足职工的生活需求,饭菜价格合理。

7、协调好食堂的外部关系,按照实际需要,做好水、电供应, 保证食堂正持运转。

8、设立意见箱(食堂、生活区各一个),每1个月开箱一次,虚心听取职工意见改进工作。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遵守企业有关卫生管理规定,严把采购关,禁止供应未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的各类食品和"三无"调味品,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2、搞好饮食卫生及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区始终要保持在良好状态,不得发生食物中毒现象。在有蚊虫的季节必须做好灭蚊蝇的工作,减少蚊蝇给人带来危害。

3、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接受职工的监督。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思想,服务热情,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认真负责。

4、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做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成本,以保证价格让职工能接受。

5、乙方雇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无健康合格证者,不得在食堂工作。炊事员上岗必须规范操作,一律穿工作服,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出售食品一律用馒头夹和勺具。

6、保管和使用好公司交给的房屋、设备设施、炊事工具等,期间若损坏或者丢失自行购买补齐或按价赔赏。

7、搞好节约用电、水、煤气工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8、搞好安全工作,确保职工就餐和自身安全,若出现食物中毒和各种安全事故,责任乙方自负。

9、乙方承包后,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食堂转租给第三方经营。

11、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治安、消防等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处罚乙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

五、正常退出机制

1、如遇政策、经营情况变化,需要解除食堂承包合同的,甲方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即自行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单方原因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1、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出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以及经济问题;

3、由于饭菜质量差或价格不合理,造成多数职工(半数以上)不能接受。

4、职工评议食堂意见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满意、基本满意率低于70%,不满意率高于30%。

七、结算方式

乙方每月将上月餐费明细送交甲方审核后,由甲方自行开具发票后以月结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向乙方支付。

八、违约责任

1、经营期间,双方不得擅自中断合同,单方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约,需经双方协商后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按上月营业额补偿对方。

2、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及时或不充足供应职工膳食,若由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有乙方负责。

九、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理。

十、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力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劳动合同(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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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标准劳务劳动合同模板正文内容

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XX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 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____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____日或数日发放。十

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十

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十

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十

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十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十

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十

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订立合同书人甲 方: 乙方(姓名) (签字)签约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职 称: 户口所在地地址:联络方式

标准劳动合同(篇13)

用工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依照合同条款聘乙方为员工,试工期____天,试工期间如因乙方各种原因不能达成共识合作没有工资。

(二)、新员工入职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个人原因离职者餐厅按每日结算工资,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将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员工,甲方将以书面方式给予确认。

(三)、乙方试用合格后被正式录用,其试用期应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正常情况下员工入职八个月后,方可书面申请离职,离职前十五天写书面申请由经理签字后正式生效。

(四)、工资发放规定:

1、每月基本工资加优秀员工奖:

2、试用期满,按协商约定,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月工资为____元,于次月____日前发放,预留___日工资,在合同解除时结算。

3、合同期内,甲方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可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餐饮行业的不定时合理安排工休时间,工休时间为每月天,没有休假的按实际日工资发放。

风险告知: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长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中关于时长的规定。

5、无故矿工一天将扣三天工资。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自行解除合同,甲方将不予发放当月工资及预留押金。

6、不能随便动用顾客任何一样东西。

7、乙方离职或下班期间(非工作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全部由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8、公司给员工负责给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一年,其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9、甲方招收全面健康人员入职工作,工作期间乙方如发生任何疾病甲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10、上班期间不准长时间接打电话或玩游戏。如有违反,按处罚条例处罚。

1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的内容。

12、所有在职员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规章制度处罚。

1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顾问劳动合同经典


当前社会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许多人开始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这篇关于“顾问劳动合同”的文章是经生日祝福语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希望您能将它加入您的收藏夹!

顾问劳动合同 篇1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地址】

乙方:【个人姓名】(以下简称“顾问”)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的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质量管理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签订下列劳动合同:

一、工作性质

1. 顾问担任公司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协助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

2. 顾问需要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公司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3. 顾问每周需提供一次工作情况汇报,面向公司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条件

1. 公司为顾问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工作场所。

2. 顾问需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其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3. 公司为顾问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对顾问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

三、薪酬待遇

1. 顾问的薪酬待遇由公司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职责制定。

2. 顾问的工资由月薪和年终奖构成。月薪在每月底结算,年终奖在岁末结算。

四、工作原则

1. 顾问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如因私人原因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备案。

2. 顾问必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顾客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况,顾问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顾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影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活动和行为。

五、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应及时商定续签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1. 若顾问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顾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公司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顾问遭受损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1. 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如甲、乙双方商定付出不同意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本合同为首次签订,并经过双方共同阅读、审查、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起始日期】起执行。

甲方(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顾问):

签字:

日期:

顾问劳动合同 篇2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全面推行零缺陷管理模式,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质量管理咨询顾问;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单位,为甲方提供方案型的质量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年签订一次,到期可续签或终止。

二、在签约期内,甲方享有_________ 企业会员的所有待遇。

三、乙方提供质量管理顾问服务的程序是:

1 、甲方现场的调研与诊断

2 、制定整体辅导计划(其中针对关键过程实施改进的“专案咨询计划”另定服务协议)

3 、协商制定全年跟踪辅导议程

4 、实施顾问服务

四、乙方提供质量管理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

1 、现场的调研与诊断;

2 、现场的培训与辅导;

3 、免费的公开培训名额若干;

4 、免费培养中国质量督导师;

5 、免费的_________ 企业会员的待遇;

6 、享有乙方其他服务的优惠。

五、甲方如因故变更双方已确定之“全年跟踪辅导议程”,应提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得到乙方的书面形式的确认;乙方须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按时完成所确认的咨询辅导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企业特点和咨询项目的需要安排合适的顾问团队开展相关工作,甲方应为顾问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协助乙方对其工作质量做出书面评估。

七、乙方信守一贯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同意,绝不向第三方评价甲方。

八、甲方为乙方开展各项咨询与培训活动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乙方为甲方提供量身定做的方案;甲方应安排专人加入到团队中,负责必要的沟通、联络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九、甲方尊重并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使用乙方的教材、书籍与软件中的任何内容,或用于开展任何形式的培训活动,并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双方在签约期共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享,任何一方要用作商业用途,须取对方的书面许可。

十、乙方保证派往甲方开展各项咨询、培训活动的顾问师均能遵守本协议,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十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顾问费用:人民币_________ 元/年,并承诺于签约后一周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十二、在签约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 、不少于_________ 个工作日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2 、在乙方或乙方的地区代理举办的公开培训课程中,甲方可享有_________ 个免费名额(仅免学费、资料费);

3 、购买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书籍、教材、光盘、软件时可享有_________ 优惠;

4 、在乙方每年举办的质量督导师(qsa )特训营培训中,甲方可享有

_________ 个免费名额(仅免学费、资料费);并可以优先参加注册质量经理、注册质量工程师的考试辅导,以及国际“质量mba ”的考试辅导,并可享有优惠。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或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基础及合同期限:

1、 合同基础

甲方: 乙方:

注册地: 性别:

经营地: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

登记注册类型: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 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合同。

(2)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3)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 法律顾问 岗位工作。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须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题下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具体内容包括:

① 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

② 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③ 应甲方的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与建议。

④ 经甲方授权或者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与其它公司、组织及个人之间的争议。

⑤ 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⑥ 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并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⑦ 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⑧ 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潍坊或者青岛__,甲方为乙方安排在潍坊工作期间的住宿,并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与设施。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 休息时间:

(1)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乙方休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如因工作需要,周末须加班时,可调休。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婚假 日、产假 日,带薪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实行年薪制工资发放方式,年薪为7.2万(6000元|月),于年底(年假之前)一次性发放,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年终奖为1-2万,与年底(年假之前)工资一起发放。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000元的生活费,支付时间为 。如乙方有需要,可向甲方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的50%,借款额度从年总工资额度中扣除。

3、甲方为乙方支付手机话费 100元|月 ,支付时间为 。

4、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年待遇晋升考核体制。

五、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2、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的变更:

(1)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就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乙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 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如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 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 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所在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 先生为甲方科技创新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二、工作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 担任科学技术创新顾问,提供有关设备、企业产品科技优化、创新、改造等技术服务;并对申报科技型项目、技改类项目及实用新型专利等提出咨询意见 ,工作职责由甲方制定,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总经理协商乙方共同确定完善。

2、乙方服务甲方的工作地点包括甲方企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科研基地及其他。

3、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完成与其技术职称相一致的工作任务。

4、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企业顾问规范管理制度。

三、甲方义务

1、提供与乙方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项目资料、咨询事项资料);

2、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场地或其他协助事项;

3、为乙方提供人员管理调配权限,方便乙方开展顾问工作。

五、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2、积极向甲方反馈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成果或相关问题;

3、乙方必须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透露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产品创新科研设备;

5、为甲方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6、为甲方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六、工作报酬待遇

1、聘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薪酬为: 元/年。

2、甲乙双方就签订协议的七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薪酬。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一方被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过大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工作的。

八、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 篇4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XXXX公司

乙方(劳动者):XXX

鉴于乙方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甲方需要借助乙方的专业能力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益和业务水平,因此,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担任常年质量管理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为期两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可协商续签合同。

二、工作内容及费用

(一)工作内容

1. 乙方的工作内容是根据甲方公司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关的质量管理咨询、指导服务,并监督和协调公司各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2.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汇报公司的质量管理情况,并提供质量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协助甲方提高业务水平。

(二)费用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度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2.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并在服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最后一次服务的费用。

三、工作时间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三天,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利。若因工作需要节假日需要工作的,由双方协商安排。

四、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总部,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到其他办事处或生产基地进行工作。

五、福利待遇

1.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五险一金。

2.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提供与工作内容和职务相关的合理津贴和补贴,并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3. 甲方应为乙方购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商业保险,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六、保密条款

1. 乙方在工作期间和服务期间内获取的所有与甲方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商业计划书、客户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等应当视为保密信息,并严格保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如乙方因违反保密条款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 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因工作失职导致甲方或者甲方的客户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影响甲方的声誉。

(3)服务期间内擅自离岗或未经甲方同意私下接收其它公司或企业服务。

(4)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约行为。

2. 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八、合同解除

1. 甲、乙双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2. 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盖章,生效。

甲方(雇主):XXXX公司

乙方(劳动者):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顾问劳动合同 篇5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顾问”)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指导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运行;

2、负责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审核、考核、监督、技术指导等工作;

3、协助企业进行ISO9001、TS16949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__年月日。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如继续合作,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协商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单价为________元/月,共计_________元/年(不含税),服务期限内工作时间不少于40小时/月(不含出差时间),超过部分,按40元/小时另外计算。

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 每月15日甲方支付当月工作的服务费用,乙方应按期提供工作量明细并签字确认,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机密资料;

3、本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有效。

第五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服务期满后,如果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则新合同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签订;

2、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乙方工作效率低下,或者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经甲方书面通知并要求改正后,不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存放甲方,一份存放乙方。

甲方单位:(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顾问:(签字)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字日期:

顾问劳动合同 篇6

顾问劳动合同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担任甲方的顾问一事达成以下合同:

一、服务内容

1.1 乙方将以顾问身份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制定公司战略规划,提出发展建议;

2. 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3.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市场行情等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4. 参与公司对外洽谈、合同的谈判及草拟工作;

5. 其他在合同期内由甲方授权乙方执行的工作。

1.2 上述服务内容的完成期限和具体要求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通知,并根据双方协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定服务完成时间和具体目标。

二、服务期限

2.1 合同期限为(时间段),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2 合同届满前,如需延长服务期限,则需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2.3 服务期内,双方各自协商安排服务时间,以确保服务的顺利完成。

三、服务报酬

3.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包括基本报酬和绩效奖金两部分。

3.2 乙方的基本报酬为(金额)元/月,由甲方按月支付。

3.3 乙方的绩效奖金按照双方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计算,并在每年结束时结算一次,由甲方在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

3.4 在服务期内,如乙方怠于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其服务义务,则甲方可以相应地扣减乙方的服务报酬。

四、工作场所

4.1 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自行选择工作场所。

4.2 如乙方需在公司内办公,则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办公条件。

五、保密条款

5.1 双方承诺将对彼此知晓的商业、技术或其他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5.2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尊重商业秘密,并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5.3 对于因未能履行保密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6.1 对于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

七、其他条款

7.1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

7.2 本合同经签订后,作为双方一致认可的有效证明文件,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7.3 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合同解释

8.1 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解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准。

8.2 对本合同所未约定事项,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姓名)

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 篇7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基础及合同期限:

1、合同基础

甲方: 乙方:

注册地: 性别:

经营地: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

登记注册类型: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合同。

(2)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3)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须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题下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具体内容包括:

①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

②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③应甲方的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与建议。

④经甲方授权或者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与其它公司、组织及个人之间的争议。

⑤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⑥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并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⑦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⑧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潍坊或者青岛__,甲方为乙方安排在潍坊工作期间的住宿,并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与设施。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休息时间:

(1)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乙方休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如因工作需要,周末须加班时,可调休。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婚假日、产假日,带薪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实行年薪制工资发放方式,年薪为7.2万(6000元|月),于年底(年假之前)一次性发放,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年终奖为1-2万,与年底(年假之前)工资一起发放。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000元的生活费,支付时间为 。如乙方有需要,可向甲方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的50%,借款额度从年总工资额度中扣除。

3、甲方为乙方支付手机话费100元|月,支付时间为 。

4、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年待遇晋升考核体制。

五、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2、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的变更:

(1)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就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如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 篇8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现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负责监督、检验和评估甲方的产品质量,协助甲方制定相关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流程,保证甲方产品的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1.2乙方还需对于甲方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帮助甲方提高整体的质量水平和协调效率。

1.3乙方需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于同行业的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和分析,为甲方提供质量改进和技术创新的建议和方案。

第二条 工作时间和地点

2.1乙方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根据甲方的需求和乙方的安排确定,甲方会提前通知乙方工作安排。

2.2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出差,出差期间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2.3乙方需在乙方所在的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甲方的客户需要乙方到其所在的公司进行服务和培训,属于工作任务之一。

第三条 劳动报酬

3.1甲方根据乙方的能力和工作经验,与乙方协商确定乙方的工作报酬,该报酬为税前薪资,乙方应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3.2甲方还为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等福利。

第四条 保密义务

4.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合同结束后仍需对于甲方的业务、技术和管理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外界透露和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

4.2乙方需自行承担因泄露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给甲方造成声誉损失的,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支付工资和福利等的义务,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期限和解除

6.1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日届满,如果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可在合同到期前进行续签。

6.2如果本合同期满,双方未进行续签,或者在合同期间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终止。

6.3如果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进行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等处罚,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6.4如果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尽快进行处理并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本合同涉及的各项事宜,如未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确定,相关约定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7.3如果合同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或诉讼。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

顾问劳动合同 篇9

税务顾问劳动合同:如何达成合理合同?

税务顾问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变得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他们的帮助。这也同时导致了税务顾问的人数迅速增长,税务顾问也面临着选择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如何达成一份合理的税务顾问劳动合同呢?

合理约定工作职责

税务顾问的工作职责是非常繁琐复杂的,因此,合理约定工作职责,有利于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规避纠纷的发生。具体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作进展、工作规范等,其中工作规范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任何违规行为都要拒绝。

约定薪资待遇

税务顾问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因此其薪资也应该比较高。在约定薪资待遇时,要考虑到税务顾问的工作经验、资历、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尽量避免因薪资低而影响工作质量和维护企业利益的产生。合理的薪资待遇可以依托于市场价、服务质量和收治速度,确保税务顾问有足够的动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税务顾问是按照工作量计费的,因此,合理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能够准确掌握工作量并确保税务顾问有足够的时间,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合理规定保密义务

税务顾问是和企业高度相关的,因此规定保密义务是十分必要的。税务顾问要绝对保密企业的财务情况、税务关系以及其他涉及到企业敏感性的内容,以期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最终目的。

总之,税务顾问的劳动合同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两方必须合理约定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要满足税务顾问的需求,又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在确定劳动合同之前,税务顾问需要优先考虑自己的职业素养及个人价值观,同时也要了解企业的文化和情况,以期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

顾问劳动合同(经典八篇)


“我没有五彩的鲜花,没有浪漫的诗句,没有贵重的礼物,没有兴奋的惊喜,只有轻轻的祝福,祝你生日快乐!”生日是每一个都不会忘记的日子,为了表达心中的诚意,我们一般会送上热烈的生日祝福语。您是否在琢磨如何让自己的生日祝福语更加有个性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顾问劳动合同(经典八篇)”,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顾问劳动合同【篇1】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地址】

乙方:【个人姓名】(以下简称“顾问”)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的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质量管理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签订下列劳动合同:

一、工作性质

1. 顾问担任公司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协助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

2. 顾问需要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公司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3. 顾问每周需提供一次工作情况汇报,面向公司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条件

1. 公司为顾问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工作场所。

2. 顾问需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其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3. 公司为顾问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对顾问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

三、薪酬待遇

1. 顾问的薪酬待遇由公司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职责制定。

2. 顾问的工资由月薪和年终奖构成。月薪在每月底结算,年终奖在岁末结算。

四、工作原则

1. 顾问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如因私人原因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备案。

2. 顾问必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顾客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况,顾问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顾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影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活动和行为。

五、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应及时商定续签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1. 若顾问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顾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公司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顾问遭受损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1. 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如甲、乙双方商定付出不同意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本合同为首次签订,并经过双方共同阅读、审查、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起始日期】起执行。

甲方(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顾问):

签字:

日期:

顾问劳动合同【篇2】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姓名)

鉴于甲方为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采用外部专业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与乙方进行了充分协商,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劳动合同:

第一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以常年质量管理顾问的身份为甲方提供质量管理咨询服务。

2、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1)质量管理顾问;(2)质量管理体系规划和建立;(3)产品质量改进;(4)服务质量评估与提升;(5)其他有关质量管理的咨询服务。

3、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办公地点,工作时间从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二章 薪资和福利

1、乙方所得薪酬的总额由甲方支付,薪资标准为(具体薪酬政策请与甲方财务部门确认)。

2、乙方每月按工时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所得的薪酬应在本月末付清。

3、乙方除享受法定节假日外,甲方应为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及相关福利待遇。具体待遇以甲方所属行业规定为准。

第三章 保密和责任

1、乙方在承担委托和执行工作时,必须保守甲方所有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等保密信息,以免泄露。

2、乙方必须具有完备的资格证书和专业知识。如果乙方因程序、技术不妥、不到位、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和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其对甲方和客户赔偿损失。

第四章 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或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服务,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给予扣减相应酬劳的处理。

2、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工作,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因此给予的酬劳,否则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乙方所要求的酬劳的一倍进行赔偿。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方及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以双方书面协议为准。

3、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且在一年内连续提供服务,自动续约一年。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 方:(姓名)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顾问劳动合同【篇3】

(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资格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七)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顾问劳动合同【篇4】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XXX有限公司

地址:XX路XX号

电话: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XXX

家庭地址: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鉴于甲方需要聘请一位常年质量管理顾问,乙方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双方均同意签署本合同。

一、工作内容

1.1 乙方担任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负责甲方产品的质量管理、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质量评估和改进等工作。

1.2 乙方需随时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对甲方的生产和质量问题提出建议。

1.3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平时巡检、抽检、评估等工作,并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出分析和整改建议。

二、工作时间

2.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常年,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

2.2 如甲方有特殊要求,乙方需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具体时间另行约定。

三、工作地点

3.1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工厂所在地,具体地址另行约定。

3.2 如果甲方需要乙方进行外勤巡检,甲方需支付乙方出差费用,并提前与乙方协商出差的时间和地点。

四、工资和福利

4.1 乙方的月薪为xx元人民币,按月结算。如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适当加薪。

4.2 甲方为乙方在参保地投保职工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4.3 如乙方工作满1年,甲方将为乙方报销一次旅游费用,并根据乙方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报销。

五、保密条款

5.1 甲方须对乙方所掌控的机密信息实行保密,不得向外泄漏。

5.2 乙方须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实行保密,不得向外泄漏。

5.3 乙方需在离开甲方岗位后,立即归还甲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保证不再利用该资料和文件。

六、其他条款

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具体年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6.2 在此期间内,乙方只能在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6.3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其工作职责,严重影响甲方的生产和质量,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并据此对乙方的工资福利作出相应的调整。

7.5 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向当事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XXX有限公司

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X

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顾问劳动合同【篇5】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基础及合同期限:

1、合同基础

甲方: 乙方:

注册地: 性别:

经营地: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

登记注册类型: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合同。

(2)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3)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须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题下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具体内容包括:

①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

②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③应甲方的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与建议。

④经甲方授权或者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与其它公司、组织及个人之间的争议。

⑤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⑥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并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⑦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⑧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潍坊或者青岛__,甲方为乙方安排在潍坊工作期间的住宿,并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与设施。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休息时间:

(1)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乙方休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如因工作需要,周末须加班时,可调休。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婚假日、产假日,带薪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实行年薪制工资发放方式,年薪为7.2万(6000元|月),于年底(年假之前)一次性发放,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年终奖为1-2万,与年底(年假之前)工资一起发放。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000元的生活费,支付时间为 。如乙方有需要,可向甲方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的50%,借款额度从年总工资额度中扣除。

3、甲方为乙方支付手机话费100元|月,支付时间为 。

4、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年待遇晋升考核体制。

五、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2、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的变更:

(1)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就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如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篇6】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内容

1、雇佣关系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次劳动合同,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以雇佣关系为议定事项,并按照双方真实意愿进行签订。

2、服务内容和工作任务

2.1、乙方将依照甲方的安排,为甲方提供全面的质量管理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的质量管理、生产计划、生产控制等相关工作。

2.2、乙方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完成甲方委托的任务,并对甲方的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提出有关问题或建议,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出修订和改进。

3、合同期限和工作地点

3.1、本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开始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结束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合同期限内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3.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任务执行地点因工作需要而调整。

4、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4.1、根据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及报告和甲方所产生的收益,甲方将按照每个月的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计算相应的报酬。

4.2、福利待遇:乙方享受工资、节假日、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5.1.2、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5.1.3、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报表,保证乙方正常开展工作。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

5.2.2、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妥善保管甲方信用资料和文件。

5.2.3、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咨询信息和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捏造数据或者违反公司规定出售机密信息。

6、违约责任

6.1、对于违反本合同内容的情况,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6.2、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应付的款项中扣除赔偿金额。

7、争议解决

7.1、本合同所述的争议,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当事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件:双方相关协议、规定及合同变更的协议和程序。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

签 字: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质量管理咨询服务的顾问。本合同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顾问在工作中能够遵循规定的时间和流程,为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咨询信息和报告。另外,同时附上合同变更的协议和程序,方便双方在变化中及时进行变更和调整。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利于企业及时获得管理咨询支持,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顾问劳动合同【篇7】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一、乙方聘任买卖合同为乙方提供质量管理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 提供品质管理方案、品质管理指导等服务;

1.2 提供品质体系认证等服务;

1.3 提供品质管理培训等服务;

1.4 提供问题分析、落地管理等服务;

1.5 个案服务等服务。

二、工作时间

2.1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协调确定;

2.2 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工作时间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适当调整,调整前应与甲方协商一致,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报酬及支付方式

3.1 乙方服务的具体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买卖合同中注明;

3.2 乙方从事服务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或履行义务不力,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相应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保密条款

4.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市场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保密,不予外泄,不得擅自使用、泄漏。

4.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机密资料和公司工作物资等,不得将其移交、转让给第三人或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

4.3 乙方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将甲方的机密资料、公司工作物资等交还甲方,并在离职时对其进行保密破坏工作。

五、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职责、未按甲方合理要求完成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留下任何不良记录,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报酬。

5.2 乙方有不良记录、泄露甲方机密信息、向甲方的客户或同业企业泄露公开的技术资料,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甲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声誉等损失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五、解除合同

6.1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 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甲、乙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乙方出现重大管理瑕疵,无法继续从事服务。

七、其他

7.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解除;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的签署、变更和解除等事宜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是示例格式)

甲方(盖章):

签约人: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签约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编制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顾问劳动合同【篇8】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王先生为甲方科技创新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如果需要继续就业,必须提前一个月协商,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二、岗位要求

1.甲方聘请乙方为科技创新顾问,提供技术优化、设备及企业产品创新改造等技术服务;并提出申请科技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实用新型专利等建议。工作职责由甲方制定,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总经理与乙方协商后共同确定和完善.

2.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工作场所包括甲方企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

3.乙方应根据工作职责和规范的要求,完成与其技术职称相符的工作任务。

4.乙方在协议期内应遵守甲方的企业顾问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与乙方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项目资料和咨询事项);

2.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场地或其他协助事项;

3.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和调配权限,以方便乙方的咨询工作。

四、乙方的义务

1.完成甲方要求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积极向甲方反馈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结果或相关问题;

3.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产品创新和科研设备;

5.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6.为甲方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工作报酬

1.甲方在聘用期间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年。

2.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报酬。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该协议到期。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达成共识。

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太大。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

八、如果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劳动合同(经典十二篇)


“摘一片雪花,把祝福串成洁白的树挂,为你的生日奉献一朵亮丽的心花。”每个都很重视自己的生日,为了表示心中的情意,都会第一时间送上生日祝福语。您是否想让自己的生日祝福语更有特色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年度劳动合同(经典十二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年度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劳动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以钟点工形式招用乙方,乙方负责将甲方小孩从幼儿园按时、安全接到甲方家中,招用时间自__年月日至__年月日止。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

二、乙方按甲方的工作要求,每工作1小时劳动报酬为人民币元。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小时结算劳动报酬,于每月月底支付给乙方。

劳动合同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须戴齐护具,因个人技术和不戴护具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乙方有严重违纪、失职、营私舞弊或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合同违约金元。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告公司用工劳动合同范本默认。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六、甲乙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订后各保留一份。

签订时间:年月日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为建立社会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支付时间为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年度劳动合同 篇2

20XX年度职工雇佣劳动合同(精选3篇)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

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员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______________;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元/月(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年度劳动合同 篇3

20XX年度公司雇佣劳动合同打印(精选3篇)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一致达成下列条款: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试用期限:自_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三、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元,该收入由 等构成。

五、劳动纪律:试用期间乙方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员工守则。乙方如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六、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在不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辞职,甲方无异议;但乙方辞职必须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度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元,与次月____日前发放。

三、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店规店纪,要讲文明、讲礼貌,要积极进取,爱岗敬业,善于学习,掌握技能。

2、要着店装上岗,要仪表端庄,举止大方,规范用语,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3、工作时间不准离岗,有事必须请假。

4、在工作之余发生意外伤害后果自负,夜不归宿或发生违法行为本店概不负责。

四、卫生制度

1、公用餐具应每日清洗,餐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2、服务员每天要按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清理餐厅卫生,要认真细致,管理好餐厅的物品。

五、考勤制度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2、每月公休两天,超过两天请假1天扣除100元,周

六、周日请假每天扣200元,旷工1天扣除____日全额工资。

七、奖罚条例

1、上班迟到、早退。

2、对份内的工作出现拖延、不予理采、粗心大意,造成损失者。

3、员工之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每人扣除200元,后果自负。

4、对于工作突出的员工,年底给予奖励。

5、上班时间不得玩手机,发现一次扣工资50元。

6、签约半年奖金300元;签约________年奖金800元。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____日通知另一方。

2、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自行解除合同,甲方将不予发放当月工资及预留的____月工资。

九、其它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度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共五年。

第二条乙方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办公设施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不受侵害、人体健康不受损伤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与设施条件。

3、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参加各种行业研讨和培训会。

第三条乙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和福利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甲方。以上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由甲方员工规章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予以规定。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专业特点、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可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甲方根据合同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位,保证乙方的月均工作报酬不低于元人民币,并向乙方提供各种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合同签署后,遇甲方工作需要,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则乙方具体的薪酬待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4、职工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节日、婚嫁等假期,具体标准见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四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人事调度。

2、乙方实行坐班制,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在岗。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不在岗状况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计扣薪酬。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甲方与乙方严格按照本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程序见员工辞职管理办法。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经甲方警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改正或由此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2)营私舞弊,侵占甲方财产或串通第三方,恶意泄露、出卖甲方机密等以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因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为乙方缴纳各种保险和公积金,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前算或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5篇: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编号: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__年(月),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个月,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三条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3、根据行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

第四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

乙方(签)

年月日

签证部门(盖章)

年度劳动合同 篇6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年度劳动合同 篇7

编号: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期为 年月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为 。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当月领取的工资 元以外的均为加班工资(特别标明的除外)〕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社会保险:四、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元。

3、合同期内,因为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赔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乙方一个月工资的20%赔付。

4、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省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给对方赔偿。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度劳动合同 篇8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 合同有效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 。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安排,根据学生的具体学习进度定时为学生发放练习题和每月测试题,并与学生的学管老师做好沟通,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学生独立完成。

3. 合同期限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在工作授课过程中,乙方必须与学生及家长保持良好的关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进度进行辅导,如出现意外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协商处理。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职位是 __________ 。

(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将可能指派乙方于其它职位。

三、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 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乙方应对个人信息保密,包括目前工作状态,具体教授年级,联系方式(学生、家长、老师都不得互留联系方式),还有自身工资数额情况。

2.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人民币 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有权制止和处理切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积极配合乡建站、村委会落实机关单位、居民门前“三包两禁止”责任制。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次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① 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

合同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一年一签定,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合同期内,个人人身安全及医疗费用自行负责。若甲方继续聘用,双方协商后另立合同。

② 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③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甲方招聘乙方从事劳务活动,为确立甲乙双方劳务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1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批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乙方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月28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

工资标准:工资实行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二份制,基础工资标准 元/月( 元∕日),奖励工资每月元。奖励工资为浮动工资,由甲方根据乙方出勤情况、工作定额完成情况及遵守规章制度等情况总合评定。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

条 乙方认为,根据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按甲方规定的工作班次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时。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守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员工守则》及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已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会继续缴纳(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并保证不会因此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条 乙方同意合同期间各类医疗费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负担,停工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

5.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的。

5.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7.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生产任务不足,确需按规定裁减有关人员的;

8.甲方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9.甲方经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改进生产条件,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富余职工;

10.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

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解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条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6点,(上班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到时另行通知)。每周休息日为2天,需周六、周日加班。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仍确需住院治疗的;

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3.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4. 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

______公司(以下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聘用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为我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无固定期限。

(十一)甲方租赁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或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工作任务见《岗位协议书》。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广州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按《_________公司岗位结构工资实施细则》或《_________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办法》按月付乙方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患有精神分裂症、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因工负伤致残的职工。

乙方独自承担的违约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住房或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第六条款第4()、(2)、(3)、(4)、(6)、(8)项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按照其工作年限。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

乙方如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甲方可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影响和本人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十二、合同之修正:

对于本合同之任何修正,只有双方共同签署,以书面形式承认的才能生效。

十三、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管辖,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年度劳动合同 篇9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年度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省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现住址:

属于: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

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生产(工作)

任务。

第三条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费:

第四条劳动纪律

甲方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时制,因生产(工作)需

要加班时,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小时,加班要提前

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商定。

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岗位和承担的任务定为每

日元。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元,公休假和平日为元:夜间工作的,

每晚(班)发给乙方夜餐费元;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乙方劳动贡献定为每月

元至元。如乙方从事的工作便于实行劳动定额考核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全

额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发给乙方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用。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每月甲方

负担元,乙方负担元。乙方缴纳金额,由甲方按月在乙方当月工资中扣缴。

乙方如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养老保

险可随同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

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

年度劳动合同 篇11

甲 方: 乙方:

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性别:

委托代表人: 学历

年龄:

甲方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_市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___月,到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二、 工 作 内 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部担任___________工作。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的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每周40小时。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四条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乙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自行加班加点。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的劳动报酬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

劳务期间,甲方为乙方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雇主责任险,投保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在劳务雇佣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总计______元人民币,(包括①基本工资为_______元;②岗位工资______元;③职务工资_______元)。

第九条 乙方的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时代扣和代缴。

第十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效益和乙方的贡献,自主解决给乙方颁发年度效益奖或特殊贡献奖。此部分奖励的应纳税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务工要求从事雇佣活动,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等情形,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务合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它。凡需乙方缴纳的,甲方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乙方需保证自己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或家族遗传史因素。如因乙方以上原因造成务工期间发生意外疾病或伤害。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历、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和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_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工作午餐及年休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应变更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乙方正确履行本合同并遵守了甲方规章制度,无违约行为的,工资依合同约定发放。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和效率的高低工作成绩和工作表现的好坏。

第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扣发岗位工资、向乙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司法责任。

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构成渎职、犯罪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4、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安排在经劳动部门认定为保护不完备的地方或让乙方从事法律不允许的工作;

3、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福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历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条乙方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应交纳的税额由乙方自行负担。

条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并出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2、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3、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部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十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人员,应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其标准为:

一般员工:培训费÷合同期限/月×未完合同时间/月

业务骨干:指门经理、付经理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人员

服务不满一年(含一年)的:赔偿全部培训费;

服务不满二年(含二年)的:赔偿80%培训费;

服务不满三年(含三年)的:赔偿60%培训费(以每年递减20%类推)。

第三十四条 乙方自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其他第三十六条 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均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将档案转入甲方制定管理机构,非_户口及未转档案者,不执行本合同第十三条。

十条本合同依法订阅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今后国家、_市有关规定相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签字

年度劳动合同 篇12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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