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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买卖合同(必备九篇)

发表时间:2023-12-21

样品买卖合同。

不论是对于初学者还是经验丰富者来说,了解“样品买卖合同”都是非常必要的。希望本文所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合同可以用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样品买卖合同 篇1

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87号。

法定代表人庞元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菊青,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庄前村289号。

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西局南街甲29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海刚,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姚家庄村591号。

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隆宏源商贸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银涛广告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捷隆宏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元学、委托代理人庞菊青,被告碧海银涛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涛、委托代理人程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隆宏源商贸公司诉称,被告于20xx年1月17日从原告处买喷绘布,货款共计2000元。当时被告给付原告一张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号码是27209345)。当原告前往银行去承兑支票,第二天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密码错误,支票退回。于是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给付所欠货款,却遭到被告拒绝。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000元和赔偿损失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碧海银涛广告公司辩称,原告供货数量不够,且喷绘布存在质量问题,这部分货款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喷绘布,货款共计2000元。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数额为2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号码是27209345)。后原告将支票入到银行,因密码错误,于20xx年1月20日被银行退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退票理由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碧海银涛广告公司提出“原告供货数量不够,且喷绘布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1、被告收到原告货物时,即应验收货物的数量与质量。现被告接受了原告货物,并给付原告一张数额为2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帐支票(号码是27209345),应视为对原告货物不持异议。2、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的货物数量不够和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以其自身出具的误工证明和汽车用油发票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追索货款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且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捷隆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碧海银涛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样品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 篇3

甲方:(卖方)身份证:乙方:(买方)身份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____市 (以下称该房屋)买卖事宜,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经了解甲方所属该房屋相关情况如下:

(1) 该房屋产权证号为 _________ ;

(2) 该房屋地址为: ;面积为: ,该房屋用途为: ;

二、甲、乙双方就买卖该房屋的交易方式为 ,自签定本协议当日,甲方将上述房屋的预售合同及相关发票交至中介方保管。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出售该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四、乙方于签约后次日,于中介方查询该房屋除银行抵押外无其他权利限制及查封状况,且甲方将相关交易资料交至中介方后,直接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该笔定金自甲、乙双方所签定的《____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购房款。

五、甲方须自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授权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出售该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的委托公证书。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待双方签定买卖合同时的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样品买卖合同 篇4

凭样品买卖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就是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所谓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样品,出卖人须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常见的凭样品买卖的商品小到超市里陈列的食品类、肉类、服装类,大到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样品的认定尤为重要。

所谓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样品须于订立合同时作出约定,并且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所以要求凭样品买卖的标的物品质必须与样品相同,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样品的认定。

一、一般原则。

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则一般是出卖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样品买卖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在诉讼中,买卖受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的标准也是以样品所体现的品质为鉴定标准。

二、双方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

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没有发现的瑕疵。《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样品虽然存在隐蔽瑕疵,但并没有因此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能够达到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的,出卖人仍然可以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未按样品的品质要求交付标的物的,而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足以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仍然要求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标的物义务。

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凭样品购买商品也逐渐成为一些商家的促销形式,正是因为凭样品合同的特殊性,使当事人减少了风险,使销费者对商品有实质的了解,立法的目的也正是追求将购买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样品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样品买卖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准确表明产品品质,乙方在确认订购前,应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产品样品,并将样品封存,以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品质标准。样品质量说明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________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三条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单价:_______元/件;总价:_______元。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_______,总价款为:_______。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_______提供,包装费用由_______承担。

甲方产品的运输由_______办理,运输费用由_______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_______办理,保险费用由_______承担。

第四条产品交付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注:三选一)。

产品交付地点为_______,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_______日,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_______日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价款结算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_______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_______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_______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_______日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商业秘密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_______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第九条不可抗力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 篇7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订购要出售的商品,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和甲方定购_______货物,甲方应在_____天内将货物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按时交货或仅按时交货,乙方应通知乙方在____天前推迟交货;如果乙方不同意,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甲方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货或不能全额交货的,可以延长交货期限。但是,延期天数由双方共同决定。

第四条采购价格协商为每件人民币____hundred____百元,共计人民币____百万____hundred____百元,应在甲方交付的同时全额支付。

如果乙方无法付款,则甲方可以停止交货直到合同终止。

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予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见到不能在该期限内付款的,甲方可以通知甲方在____天之前推迟交货日期。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甲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同的,乙方可以要求更换或解除销售合同,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七条市场价格有变动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增加,减少货物或者因故解除合同。

本合同分为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持有。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月日

样品买卖合同 篇8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ail:

地 址:

邮政编码: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服务方(签章):海洋科学大型仪器区域心

经办人(签章):

电 话:0532-82898876

传 真:0532-82898986;邮政编码:266071

地 址:青岛市南海路7号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样品买卖合同 篇9

上诉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潮海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景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装饰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09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庆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泰装饰公司一审诉称: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景泰装饰公司为梦潮海岸公司所在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泰康县天湖路的泰康温泉假日酒店经营场所男女浴区安装易天梭拉蓬天花造型吊顶。工程初定造价为:101097.5元,实际合同额为176400元,梦潮海岸公司先后共支付景泰装饰公司款项90000元,尚欠86400元未付。景泰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合同款86400元和延期付款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梦潮海岸公司一审辩称:景泰装饰公司起诉梦潮海岸公司主体有误。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的并非梦潮海岸公司,而是北京象牙海岸商务会馆(以下简称商务会馆)。根据XX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因商务会馆没有注册,所以应由其开办人周丽东作为诉讼主体。本案与(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案件是基于同一合同引起的纠纷,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另外,(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为108000元。对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的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梦潮海岸公司受商务会馆的委托与景泰装饰公司和解,商务会馆负责前期装修,梦潮海岸公司负责商务会馆的经营。梦潮海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14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合同约定:景泰装饰公司为大庆市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供应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并负责安装;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单价为180元/平方米;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甲方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向乙方预付材料款计人民币30000元(30%)整,在铝合金专用龙骨安装完成后、软膜安装前付材料款计人民币50000(50%)元整;安装服务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材料款计人民币15000(15%)元整。留5%作为质保金,工程施工后一年内付清。甲方指派尹荣山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安装质量及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等相关事宜。乙方指派许术新、许伟为乙方驻地代表。双方共同验收,验收无误后,双方负责人员需共同签字。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体俱乐部)分别于XX年3月15日、XX年4月17日、XX年4月21日和XX年5月8日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货款90000元。景泰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于XX年4月30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甲方驻地代表尹荣山和乙方驻地代表许术新签字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男浴区765平方米、女浴区215平方米),但商务会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一审法院另查明:XX年11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刘广辉申请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进行核准,有效期3个月,自XX年11月8日至XX年2月7日。在有效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景泰装饰公司(乙方)与商务会馆(甲方)分别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各一份,商务会馆签约代表是刘广辉。因商务会馆拖欠施工款,且商务会馆未进行工商注册,景泰装饰公司以康体俱乐部为被告诉至法院,康体俱乐部应诉,并于XX年1月10日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1月15日撤诉。商务会馆经营方为康体俱乐部。XX年4月8日,北京象牙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梦潮海岸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审被告梦潮海岸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梦潮海岸公司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时,使用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11月11日和XX年11月21日签订了两份《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施工合同》,并在XX年1月10日以其登记注册的康体俱乐部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梦潮海岸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后,仍以商务会馆的名称与景泰装饰公司于XX年3月14日签订了《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景泰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梦潮海岸公司虽否认所支付的部分货款不是该合同货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梦潮海岸公司是商务会馆的经营方。综上,商务会馆于XX年3月14日与景泰装饰公司签订的《易天梭拉蓬天花吊顶购销合同》应视为景泰装饰公司与梦潮海岸公司所签,该合同是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景泰装饰公司、梦潮海岸公司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现景泰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与梦潮海岸公司驻地代表验收签字确认了安装拉膜面积,其要求梦潮海岸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和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梦潮海岸公司辩称(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合同约定的价款108000元,而不是景泰装饰公司起诉要求的数额。由于(XX)杜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并非生效判决,且梦潮海岸公司未提供足以****景泰装饰公司提供的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的证据,故对梦潮海岸公司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梦潮海岸公司内给付景泰装饰公司货款86400元;二、梦潮海岸公司给付景泰装饰公司滞纳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梦潮海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违反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致使一案两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XX年1月28日,商务会馆开办人周丽东就本案审理的合同争议向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县法院)起诉,自治县法院也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然而,景泰装饰公司却在两个月后(XX年3月27日)就同一合同争议向一审法院起诉。XX年10月15日,自治县法院就本案合同争议依法判决。就本案合同争议,自治县法院管辖在先,一审法院管辖在后,一审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自治县法院审理。一审强行审理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原审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合同甲方,违反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不但没有将本案移送自治县法院审理,还自行判决认定梦潮海岸公司为合同甲方,该违法认定直接导致该同一个合同争议,两个法院却分别判定合同甲方为两个不同民事主体。2、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为合同甲方,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从本案合同内容来看,合同启始甲方表述为泰康阳光温泉假日酒店,而合同签章处甲方签章主体却是商务会馆。因此,合同甲方的表述和确认签章可以充分证明,梦潮海岸公司并非本案争议合同的甲方。第二,刘广辉仅是以商务会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依法应由商务会馆开办人周丽东承担责任。第三,刘广辉虽然曾申请过梦潮海岸公司的名称,但其将梦潮海岸公司名称许可他人使用并注册企业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自梦潮海岸公司工商注册完成之日即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并且,梦潮海岸公司注册成立后,本案合同甲方签约人仍然不是梦潮海岸公司,由此,该合同责任应由签章责任人承担。第四,合同责任约束的是合同签约方,而合同以外第三人即使参与合同相关活动,只要其没有明确承诺愿意承担合同责任,则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无权就合同责任提出要求。梦潮海岸公司虽然曾向景泰装饰公司付过款,但付款行为与本案合同争议无关。虽然景泰装饰公司主张梦潮海岸公司支付的就是本案合同款,但至今没有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并出具证明佐证。假使按一审认定梦潮海岸公司支付的是本案合同款,该付款行为也仅是代为垫付款项,而非承诺承担合同责任。同理,在本合同签署前,景泰装饰公司曾与商务会馆签署另外两份合同,此后就该部分合同景泰装饰公司起诉梦潮海岸公司,梦潮海岸公司依法应诉并与景泰装饰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但双方达成和解仅表示梦潮海岸公司愿意就该部分合同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其他合同责任梦潮海岸公司并没有给予承诺。如果按一审判决推论,则任何第三人只要承诺承担一系列彼此独立合同中的某一份合同责任,就必须承担所有合同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的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梦潮海岸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负责管理由商务会馆的经营活动,而非承诺承担合同责任。一审因梦潮海岸公司为经营者就认定由梦潮海岸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属于主观臆断。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失误。1、景泰装饰公司起诉称合同初定造价为101097.5元,但梦潮海岸公司出具的合同上明确写明初定造价为108000元,该事实充分证明景泰装饰公司计算合同款项有误。景泰装饰公司证明合同总价款的证据仅为一张便条,该便条上只有所谓甲方代表伊荣山的签字。但是梦潮海岸公司出具的合同中,甲方现场负责人处是空白,并不是景泰装饰公司在自己保存的合同中填写的伊荣山。根据法律规定,签约各方所保留的合同如有差异,则各方仅受自己保留合同文本的约束。因此,一审法院仅凭借景泰装饰公司单方填写的合同,就武断认定伊荣山为合同甲方现场负责人,并确认总价款便条合法有效,该推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自治县法院判决已经认定本案合同总价款为108000元。自治县法院判决在先,一审判决在后,且两份判决中合同总价款不同,一审判决错误。2、一审判决就交工期限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景泰装饰公司XX年4月30日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并据此判决梦潮海岸公司支付滞纳金。但梦潮海岸公司已经出具证据(包括自治县法院判决)证明,景泰装饰公司在自治县法院已经确认延迟半个月完工。综上,梦潮海岸公司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景泰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景泰设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